司法機構:所有法官任命按既定機制 在適當時候公布
2020-10-12 21:08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決定於明年1月11日退休,由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張舉能接任,有消息指,張官的終院常任法官空缺填補名單,有幾位獲推薦的候選人,而其中一位便是馬官的配偶,即上訴庭法官袁家寧。司法機構回覆查詢時表示,所有法官,包括終審法院常任法官的任命,均會根據既定機制作出,並在適當的時候公布。
司法機構表示,《基本法》第88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按照一個獨立委員會的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是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第92章)成立的法定機構,負責履行《基本法》第88條所述的獨立委員會的職能。根據《基本法》第90條,除第88條規定的程序外,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還須由行政長官徵得立法會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基本法》第92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並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12條,任何以下人士均有資格獲委任為常任法官,包括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或原訟法庭法官;或在香港以大律師或律師身分執業最少10年的大律師。
《基本法》第90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應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除此以外,《基本法》並無對任何其他法官及司法人員的國籍作出規定。 所有法官,包括終審法院常任法官的任命,均會根據既定機制作出,並在適當的時候公布。
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一職,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第5(1A)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可委任一名或多於一名上訴法庭法官為上訴法庭副庭長。根據有關條例第11A條,高等法院法官(包括上訴法庭副庭長)須於年屆退休年齡時離任。高等法院法官的任期,可由行政長官按照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建議,延展一段或多於一段的指明期間,但總計不得超逾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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