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起底公布警員親友資料 電訊公司職員4罪成還押候判

2020-10-09 11:14

被告陳景僖(淺藍牛仔褲者)。資料圖片
被告陳景僖(淺藍牛仔褲者)。資料圖片

33歲香港電訊有限公司前外勤員陳景僖,涉嫌去年9月初公器私用,挪用一名警員家屬資料後,在Telegram「老豆搵仔」群組內公開。經審訊後,今被裁定3項「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罪」及1項「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罪」罪名成立,其餘1項遊蕩罪則無罪。案件押後至11月3日判刑,其間被告還押監房,以索取背景報告。

姚勳智法官表示,就首3項「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罪」,被告僱主確認被告在工作中毋須接觸相關資料,亦不得在未獲授權下查閱、儲存或對外客戶資料,惟被告竟透過公司電腦系統作查閱,無論他是出於無謂無聊,或皆在確認某些資料的準確性,抑或是認為某些人做法有錯而希望他人與其斷絕來往而言,被告既非履行職務,亦不獲授權,同時違背公司對他的信任,故裁定罪成。

辯方並非爭議被告是否經事主同意,取得資料且對外披露,而是特別爭議這些披露是否確實導致事主蒙受心理傷害。對此,姚官引述事主心理報告指,其情緒及行為在事發後數個月出現重大轉變,包括感到無助、脆弱、擔心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即使隨時間過去而減輕,但部分心理傷害依然存在。毫無疑問,事主因這些「起底」行為而蒙受上述心理傷害,故裁定「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罪」罪罪成。

至於被告在紅磡警署外徘徊而被控遊蕩罪,姚官認為客觀而言,被告較難看見身處警署內隱蔽位置的女警,故即使被告確實在該處徘徊或逗留,實難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肯定被告的行為導致女警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利益,裁定罪名不成立。

控方確認被告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姚官擬先索閱其背景被告,始聽取求情陳詞,更明言即時監禁乃無可避免,問題只在於時間長短。

控罪指出,被告去年7月24日、8月3日及9月9日,3次不誠實地取用屬於電訊公司的桌上電腦,並將一名客戶的電話號碼及身分證號碼發布,其間與Telegram使用者串謀干犯罪行。有關遊蕩罪,是指被告去年9月22日於何文田忠孝街一個屋苑停車場遊蕩,並意圖犯罪。

法庭記者:葉君怡

建立時間10:21
更新時間11:14

涉案女警郭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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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陳景僖囚車駛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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