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起底公布警员亲友资料 电讯公司职员4罪成还押候判

2020-10-09 11:14

被告陈景僖(浅蓝牛仔裤者)。资料图片
被告陈景僖(浅蓝牛仔裤者)。资料图片

33岁香港电讯有限公司前外勤员陈景僖,涉嫌去年9月初公器私用,挪用一名警员家属资料后,在Telegram「老豆搵仔」群组内公开。经审讯后,今被裁定3项「不诚实地获益而取用电脑罪」及1项「披露未经资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个人资料罪」罪名成立,其馀1项游荡罪则无罪。案件押后至11月3日判刑,其间被告还押监房,以索取背景报告。

姚勋智法官表示,就首3项「不诚实地获益而取用电脑罪」,被告雇主确认被告在工作中毋须接触相关资料,亦不得在未获授权下查阅、储存或对外客户资料,惟被告竟透过公司电脑系统作查阅,无论他是出于无谓无聊,或皆在确认某些资料的准确性,抑或是认为某些人做法有错而希望他人与其断绝来往而言,被告既非履行职务,亦不获授权,同时违背公司对他的信任,故裁定罪成。

辩方并非争议被告是否经事主同意,取得资料且对外披露,而是特别争议这些披露是否确实导致事主蒙受心理伤害。对此,姚官引述事主心理报告指,其情绪及行为在事发后数个月出现重大转变,包括感到无助、脆弱、担心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即使随时间过去而减轻,但部分心理伤害依然存在。毫无疑问,事主因这些「起底」行为而蒙受上述心理伤害,故裁定「披露未经资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个人资料罪」罪罪成。

至于被告在红磡警署外徘徊而被控游荡罪,姚官认为客观而言,被告较难看见身处警署内隐蔽位置的女警,故即使被告确实在该处徘徊或逗留,实难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肯定被告的行为导致女警合理地担心其安全或利益,裁定罪名不成立。

控方确认被告并无任何刑事定罪纪录。姚官拟先索阅其背景被告,始听取求情陈词,更明言即时监禁乃无可避免,问题只在于时间长短。

控罪指出,被告去年7月24日、8月3日及9月9日,3次不诚实地取用属于电讯公司的桌上电脑,并将一名客户的电话号码及身分证号码发布,其间与Telegram使用者串谋干犯罪行。有关游荡罪,是指被告去年9月22日于何文田忠孝街一个屋苑停车场游荡,并意图犯罪。

法庭记者:叶君怡

建立时间10:21
更新时间11:14

涉案女警郭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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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陈景僖囚车驶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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