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名違國安法男子申人身保護令 兩法官表示明午頒裁決

2020-08-20 17:38

法院內拍攝的女子。劉曉曦攝
法院內拍攝的女子。劉曉曦攝

首名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的男被告涉於七一回歸日,駕駛插有港獨中英標語旗幟的電單車,在灣仔衝越三道警方防線,他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上月申請保釋被拒,本月初申請人身保護令以爭取其保釋權利,同時再向高等法院提出保釋申請。兩案今在周家明法官及李運騰法官席前再訊。一名目測30多歲的短髮女子期間在法庭拍照,最終願意刪除照片並留下聯絡方式。

23歲男被告唐英傑由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資深大律師、大律師伍頴珊和大律師黃瑞紅代表申請人身保護令,駱應淦資深大律師則代表唐申請保釋。另一方面,律政司派出余若海資深大律師、孫靖乾資深大律師、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高級檢控官張卓勤作代表。

《港區國安法》第42條指明,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申請方指「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句子中,要求被告承諾「不會繼續實施」,即是要被告承認自己曾經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並且承諾未來不會再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令被告被告申請保釋的門檻倍增,更不公平地要求被告在申請保釋時承認控罪。申請方引述辭淵所指,「繼續」意指「接連不斷」,如以盜竊來作例子,「不會繼續盜竊」與「不會盜竊」兩句的意思分別甚大。

李運騰法官指該條例是指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並沒有要求被告承認他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意圖」,更何況法官處理保釋申請時需作出風險評估。李運騰法官不同意申請方指「不會繼續實施」的意思,包括承認曾經實施及承諾未來不會再實施,李官認為該條例沒有假定被告已犯罪,而是要被告說服法官他從來沒有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並會「停止」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代表律政司的余若海資深大律師下午表示,申請人身保護令需證明申請人被非法羈留,但此案的申請人並非無合法理由而被羈留,而是根據法律程序,申請人被捕後被帶到裁判法院提案,他在裁判法院首次聆訊時申請保釋但被拒絕,他現亦只是按法庭命令羈押監房以待案件再訊。余指正如申請人只是希望進行保釋覆核申請,便應直接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毋需多此一舉申請人身保護令。

申請方回應指如非《港區國安法》第42條的保釋申請門檻過高至侵犯人身自由,令申請人無法得到保釋外出的機會,申請人亦毋須申請人身保護令。

周家明法官及李運騰法官需時考慮雙方陳詞,預計明午將就人身保護令的申請頒下書面判詞,而保釋申請則暫定在下周四(8月27日)開庭,由李運騰法官一人處理。如法官批准此人身保護令申請,申請人將成功獲批保釋,但一旦法官駁回此人身保護令申請,申請方亦有權繼續申請保釋。

今早,一名目測30多歲的短髮女子,因在高等法院五樓七庭外的延伸部分拍到兩張照片,下午一時許被帶到庭內接受法官提問。女子指她拍照是要證明自己身處法庭,而且已傳送照片予男朋友。她指她知道法庭內不得拍照,但以為在法庭外的延伸部分便可以拍照。法官指照片拍攝到電子屏幕展示的法庭內部,一度商討會否把事件交給警方調查。女子最終願意刪除照片及說服男友刪除照片,承諾自己及男友不會傳送照片予第三者,並留下自己及男朋友的聯絡方式,法官便讓事件告一段落。五樓延伸部分有三個大型電子屏幕,讓庭外的公眾及記者透過電子屏幕,觀看及收聽庭內的法官及雙方律師的對話。

法庭記者:劉曉曦

建立時間:13:41
更新時間: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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