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三罷】電腦技術員涉胡椒劑噴警襲警罪脫 3項藏伸縮棍等罪成候判

2020-07-23 17:03

被告趙駿賢。 資料圖片
被告趙駿賢。 資料圖片

22歲電腦技術員去年11月「大三罷」示威中,被指用胡椒噴劑噴向一名警長,及後被發現藏有伸縮棍、對講機等物品,案件早前審結,崔美霞裁判官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定被告襲警罪不成立,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1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罪則罪成。案件將在8月6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勞教所報告,其間被告需要還柙。

辯方爭議被告被捕時遭警員毆打,故其口頭招認的並非自願,惟崔官認為雖然被告在較後時間送院,但沒有證據反映他被捕時的招認是在精神不適下作出,裁定其招認屬自願。崔官又接納控方三名證人的作證,但對被告自辯時的證供則不矛接納。

根據控方證供,崔官裁定事發時被告在日善街身穿黑衣、戴著頭套,與警長A糾纏,及後在伊利沙白體育館外被截停及作出招認,之後被另一警員押解上警車帶返警署。

被告合共面對4項控罪。就襲警罪,崔官指出,由於控方3名證人均未能觀察到被告與警長A糾纏的情況,目擊警員僅見到事發時被告舉起右手後,警長A近膊頭位置有霧噴出,事主則只是感到臉部熾熱,故認為控方舉證不足。至於兩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罪,由於崔官採納了被告的口頭招認,加上辯方不爭議其為攻擊性武器,故裁定他罪名成立。

被告趙駿賢被控於去年11月11日,在灣仔日善街近祥德里交界襲擊警長A,以及於灣仔伊利沙伯體育館外管有一支含有nonivamide的噴霧器、一支伸縮棍、一個含有煙火物的圓柱形物體及一部無線對講機。

根據控方證人作供,事發當日警長A在日善街試圖截停正在逃跑的被告,兩人糾纏間,A突然感到頸部及面部一陣熾熱和刺痛,相信是由刺激性物質所致。當時身處20米外的警員鄧永泉(音譯)則見到被告舉高手「做咗一啲動作,思疑佢噴咗啲嘢」。

其後警長A追截至伊館外成功制服被告,鄧上前協助搜身。當時他見到一個懷疑胡椒噴霧滾到被告身旁的石壆,並發現他腰間束有一條工具腰帶,內藏伸縮棍、電批等工具,他當時承認「啲嘢同條皮帶係人哋俾我」。

惟被告自辯時卻堅稱自己當日無在日善街出現,在案件開審前從無見過警長A。事發時他上班途經摩利臣山道,見到幾名便衣警員毆打示威者,故上前抱不平,未料話語剛落就遭人用棍打他的頭及手,之後就被鎖上手扣帶上警車,及後在警署遭警方插贓嫁禍。

惟崔官認為被告稱聲遭兩名警員毆打,但其驗傷報告顯示他只是頭痛有瘀、血腫及觸痛,手部紅腫及觸痛,傷勢與被毆情況不吻合。被告解釋兩名警員有默契地「唔係好大力」,但崔官認為存在內在不可能,故不予採納。

法庭記者:張旭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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