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生員溺斃死因研訊 陪審團一致裁定死於意外

2020-07-23 17:34

荃灣近水灣泳灘。 資料圖片
荃灣近水灣泳灘。 資料圖片

荃灣近水灣當值的季節性救生員,前年9月獨自潛水,隨後被同事發現失蹤,被救上岸後送院,惟至凌晨不治,終年40歲。死因庭經過3日研訊後,死因裁判官周慧珠今早引導陪審團,指無論死者是受指示或自發下水,若陪審團接受死者死於溺斃,即可裁定死於意外;若陪審團對意外有保留,即可裁定死於存疑。陪審團於今早11時半開始退庭商議。退庭約4小時後,陪審團一致裁定死者死於意外,致死的傷勢或疾病為溺斃,他於前年9月4日在仁濟醫院離世。而死者受傷的時間、地點及情況為2018年9月3日在近水灣灣泳灘遇溺,致肺部充血及水腫、腦部充血及缺氧,以致昏迷及死亡。

陪審團亦向康文署作出6項建議,如下:
1.應當為曾受訓的水肺潛水救生員,定期更新訓練,以便在緊急時可以用水肺潛水。
2.由於水肺長期放置救護站,為了救生員在緊急時可按指引使用,康文署應將水肺潛水納入主要職責,公務員需接受水肺訓練及資格才可入職。
3.更表每節編更最少要有2名合資格或有水肺潛水資格的救生員當值。
4.救傷站內外應裝上閉路電視,用以清楚記錄。
5.應將水肺裝備放在標有安全警示的裝置上,若有人取用可發出警號,但不必上鎖。
6.部門內部應定期檢查水上活動及相關指引是否落實,由於職員流動性高,主管應清楚指導高級救生員的工作職責,以及對新入職救生員作相關指引,令救生員可更了解自己的職責

他們亦向勞工署作出一項建議,由於使用「水肺」屬高危工作,即使無意外發生,勞工署亦應每年一次到全港所有泳灘,進行評估安全審查。

康文署代表在索取指示後表示,就陪審團6項建議中屬大方向贊成,就在救傷站安裝閉路電視,安裝的費用或涉及區議會撥款;或涉及救生員私隱問題,但承諾會與工會商討,另就內部管理的建議,就職級管核事宜,康文署亦要再作商討。

惟就編排更表以及公務員救生員需接受水肺訓練及資格才可入職此2項建議,康文署代表回應指後者涉及重大架構及職級改變,需時考慮及檢討,若全港救生員需要專業資格才可入職,或會變成救生員不足。陪審團則建議強調屬長遠考慮,只希望相關建議可保障救生員及泳客的安全。周官考慮後,認為建議牽涉太廣難以落實,要求刪去編排更表及「才可入職」的字眼。另就勞工署的建議,周官考慮到跨部門機構審查太廣泛,涉及資源問題,作為建議並不適合,亦要求刪去。

家屬則表示案件尚未完結,或會循民事償索。

陪審團近午飯時間提出問題,問及若裁定死者死於意外,可否註解「由疏忽促成」;另問及誤殺及不合法地被殺之定義。周官就兩問題表示本案並不適用,但就誤殺及不合法地被殺之定義,將在午飯後提供例子。

周官表示,聆訊的裁決是衡量「相對可能性」,惟若要裁定「不合法被殺」,證據需達至毫無疑點,惟本案無相關證據,可達至「不合法被殺」的標準。周官亦強調即使陪審團裁定死者死於意外,亦不代表本案無人為疏忽,或無人需要負上責任。

死者陳志康為季節性救生員,2018年9月3日當日早上他在近水灣海灘當值。


法庭記者:陳楚琨

建立時間11:56
更新時間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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