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生员溺毙死因研讯 陪审团一致裁定死于意外

2020-07-23 17:34

荃湾近水湾泳滩。 资料图片
荃湾近水湾泳滩。 资料图片

荃湾近水湾当值的季节性救生员,前年9月独自潜水,随后被同事发现失踪,被救上岸后送院,惟至凌晨不治,终年40岁。死因庭经过3日研讯后,死因裁判官周慧珠今早引导陪审团,指无论死者是受指示或自发下水,若陪审团接受死者死于溺毙,即可裁定死于意外;若陪审团对意外有保留,即可裁定死于存疑。陪审团于今早11时半开始退庭商议。退庭约4小时后,陪审团一致裁定死者死于意外,致死的伤势或疾病为溺毙,他于前年9月4日在仁济医院离世。而死者受伤的时间、地点及情况为2018年9月3日在近水湾湾泳滩遇溺,致肺部充血及水肿、脑部充血及缺氧,以致昏迷及死亡。

陪审团亦向康文署作出6项建议,如下:
1.应当为曾受训的水肺潜水救生员,定期更新训练,以便在紧急时可以用水肺潜水。
2.由于水肺长期放置救护站,为了救生员在紧急时可按指引使用,康文署应将水肺潜水纳入主要职责,公务员需接受水肺训练及资格才可入职。
3.更表每节编更最少要有2名合资格或有水肺潜水资格的救生员当值。
4.救伤站内外应装上闭路电视,用以清楚记录。
5.应将水肺装备放在标有安全警示的装置上,若有人取用可发出警号,但不必上锁。
6.部门内部应定期检查水上活动及相关指引是否落实,由于职员流动性高,主管应清楚指导高级救生员的工作职责,以及对新入职救生员作相关指引,令救生员可更了解自己的职责

他们亦向劳工署作出一项建议,由于使用「水肺」属高危工作,即使无意外发生,劳工署亦应每年一次到全港所有泳滩,进行评估安全审查。

康文署代表在索取指示后表示,就陪审团6项建议中属大方向赞成,就在救伤站安装闭路电视,安装的费用或涉及区议会拨款;或涉及救生员私隐问题,但承诺会与工会商讨,另就内部管理的建议,就职级管核事宜,康文署亦要再作商讨。

惟就编排更表以及公务员救生员需接受水肺训练及资格才可入职此2项建议,康文署代表回应指后者涉及重大架构及职级改变,需时考虑及检讨,若全港救生员需要专业资格才可入职,或会变成救生员不足。陪审团则建议强调属长远考虑,只希望相关建议可保障救生员及泳客的安全。周官考虑后,认为建议牵涉太广难以落实,要求删去编排更表及「才可入职」的字眼。另就劳工署的建议,周官考虑到跨部门机构审查太广泛,涉及资源问题,作为建议并不适合,亦要求删去。

家属则表示案件尚未完结,或会循民事偿索。

陪审团近午饭时间提出问题,问及若裁定死者死于意外,可否注解「由疏忽促成」;另问及误杀及不合法地被杀之定义。周官就两问题表示本案并不适用,但就误杀及不合法地被杀之定义,将在午饭后提供例子。

周官表示,聆讯的裁决是衡量「相对可能性」,惟若要裁定「不合法被杀」,证据需达至毫无疑点,惟本案无相关证据,可达至「不合法被杀」的标准。周官亦强调即使陪审团裁定死者死于意外,亦不代表本案无人为疏忽,或无人需要负上责任。

死者陈志康为季节性救生员,2018年9月3日当日早上他在近水湾海滩当值。


法庭记者:陈楚琨

建立时间11:56
更新时间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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