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風波】中四生涉襲途人 裁定公眾地方打鬥罪成待索感化報告判刑
2020-07-16 18:10
去年10月18日,有網民發起中午在五區快閃遊行,19 歲中五學生涉嫌因不滿一名男子拍攝示威者容貌,與對方爭執,期間襲擊另一名調停的途人,被控在公眾地方打鬥及普通襲擊兩罪,今在觀塘裁判法院審訊,梁少玲裁判官批准控辯雙方兩度休庭,以商討案件能否以其他方式處理,經商討後,被告承認在公眾地方打鬥,但否認普通襲擊罪。疑遭被告施襲的男子吳耀華上庭作證,他強調當時一心只想勸架,否認遭被告「批踭」襲擊,稱「係我自己跌落嚟」,乃是因意外失平衡而倒地。
18歲被告徐俊傑被控於去年10月18日,在牛頭角道297號玉蓮臺地下外與一名不知名男子參與非法打鬥,以及襲擊男子吳耀華,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打鬥及一項普通襲擊罪。被告原另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非法集結,以及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控方其後撤回上述兩項控罪。
控方第一證人吳耀華上庭作證,他否認遭被告襲擊。吳供稱當日在玉蓮臺地下目睹約十多人正在爭執,被告因懷疑一名中年男子拍攝其大頭照,與其爭拗,著他要刪除照片,其後二人互相以粗口指罵,中年男子拒絕讓被告查看手機,雙方開始推撞,吳稱他目睹被告「好似李小龍咁」兩度起腳踢向中年男子,眼見衝突升級,於是衝前從後箍住被告肩膊,希望制止衝突。吳憶述當時他在箍住被告後,和被告一起往後跌,隨即後腦著地失去意識。
吳耀華同意案發當日的在警署錄取的口供存在偏差,稱口供紙上稱他遭被告「批踭」襲擊,但其實他「心口一啲都唔痛」,不認為被告曾對他「批踭」,故在庭上否認被告曾向他施襲,強調只是因意外失平衡而跌倒。
案件下午續審,控方第二證人,報稱84歲的徐金照作證稱不能肯定第一證人吳耀華是因自己失平衡還是因被告施襲而倒地。徐供稱當時距離被告及疑受襲倒地的第一證人吳耀華約十多尺,目睹被告與一名男子爭執推撞,其後吳從後抱住被告,被告晃動肩膊後兩人雙雙倒地。
徐認同吳耀華是因被告晃動肩膊導致失平衡,但亦稱「俾人攬住係人都會咁」,被告做出此舉也是因為自己亦失去平衡,難以確定被告有否蓄意襲擊吳。
徐金照亦指出在警署錄取的口供存在偏差。口供紙上徐供稱被告「突然用左手踭批到丙(即吳耀華)的胸口位置」,徐在庭上糾正稱當時看不清楚被告動作,故不能亂作判斷。
梁官在考慮證人證供及呈堂片段後,裁定被告第三項控罪,即在公眾地方打鬥罪罪成。至於第四項控罪,即普通襲擊罪,梁官認為第一證人的證供不支持控方案情,第二證人的證供不能支持被告有襲擊第一證人的動作,呈堂片段亦沒有拍得相關動作,因此裁定被告普通襲擊罪表證不成立。
法庭把案件押後至8月27日,待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後再作判刑,被告獲准保釋。法庭亦批准辯方訟費申請,如雙方未就訟費達成共識,則再由法庭處理。
法庭記者:王尚哲
建立時間:14:09
更新時間: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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