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指多國有類似實施細則法例 李家超︰其中四項是現有做法

2020-07-09 17:52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 資料圖片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 資料圖片

行政長官會同特區國家安全委員會在周一(6日)為《港區國安法》第43條所授予的執法措施,制定實施細則。社會上對細則都有不同意見,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9日)發表了一篇文章,解釋有關條文,並強調是符合《港區國安法》總則對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要求。

李家超指出,實施細則的七項措施中,四項是現有法例已有的做法,只是使其適用於《港區國安法》的罪行,這包括(1)搜查處所;(2)要求受調查的人交出旅行證件;(3)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4)要求有關人士回答問題和提交資料或物料。這些措施無別於現有法例現時的做法,大致上是將這些條文抄錄入《細則》內。執法人員搜屋一般都要法庭手令,但因延誤以致證據有可能被毁滅或疑犯逃脫等緊急情況下,無須手令搜查,這做法在現時的《火器及槍械條例》和《防止賄賂條例》下是容許的。至於要求交出旅遊證件、凍結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和要求提交資料或物料等措施都存在於現行的《防止賄賂條例》、《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和《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中,只是將其延伸至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他又指,由於國家安全涉及國家層面的複雜和敏感資料,細則要求進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須由行政長官批准(侵擾程度較低的秘密監察可由首長級警務人員批准)。有關程序設有多項保障條文,以平衡人權的保障。這做法和很多國家由總理或部長批准的做法類似。他表示已發出《運作原則及指引》,警方要遵守。國安法訂明國安委對措施有監督責任,行政長官亦可按細則委任一名獨立人士協助國安委履行這監督工作。

對於警方可要求在香港活動的外國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或代理人提交資料。李家超表示,多國(包括美國及澳洲)都有類似法例規管外國政治性組織或代理人。他又稱這做法在香港並非全新事物,現時在《社團條例》裡,社團事務主任可要求社團提交資料,以履行其所需職責。措施沒有禁止這些政治組織的運作;組織或人士提交所需資料,便符合法律要求。

有關要求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網絡信息,李家超表示,近年網上或社交媒體出現不少煽動性言論或明顯虛假資訊,嚴重誤導不少市民,尤其是年輕人,甚至因而作出極端暴力的違法行為,有些更可能涉及危害國家安全。他指出,巿民可表達言論但這並非沒有限制的,正如恐嚇性說話可構成「刑事恐嚇」罪,而很多國家都有類似做法,如德國、澳洲、新加坡等,都因不同公眾利益理由,訂立移除訊息或阻止公眾接達有關訊息的法例。措施容許合理辯解,包括所需的科技並非發布者或有關服務商合理可得,或有關服務商遵從有關要求會對第三方招致相當程度損失或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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