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法】指多国有类似实施细则法例 李家超︰其中四项是现有做法
2020-07-09 17:52
行政长官会同特区国家安全委员会在周一(6日)为《港区国安法》第43条所授予的执法措施,制定实施细则。社会上对细则都有不同意见,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今日(9日)发表了一篇文章,解释有关条文,并强调是符合《港区国安法》总则对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
李家超指出,实施细则的七项措施中,四项是现有法例已有的做法,只是使其适用于《港区国安法》的罪行,这包括(1)搜查处所;(2)要求受调查的人交出旅行证件;(3)冻结、限制、没收及充公与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相关财产;(4)要求有关人士回答问题和提交资料或物料。这些措施无别于现有法例现时的做法,大致上是将这些条文抄录入《细则》内。执法人员搜屋一般都要法庭手令,但因延误以致证据有可能被毁灭或疑犯逃脱等紧急情况下,无须手令搜查,这做法在现时的《火器及枪械条例》和《防止贿赂条例》下是容许的。至于要求交出旅游证件、冻结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相关财产和要求提交资料或物料等措施都存在于现行的《防止贿赂条例》、《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和《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中,只是将其延伸至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
他又指,由于国家安全涉及国家层面的复杂和敏感资料,细则要求进行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须由行政长官批准(侵扰程度较低的秘密监察可由首长级警务人员批准)。有关程序设有多项保障条文,以平衡人权的保障。这做法和很多国家由总理或部长批准的做法类似。他表示已发出《运作原则及指引》,警方要遵守。国安法订明国安委对措施有监督责任,行政长官亦可按细则委任一名独立人士协助国安委履行这监督工作。
对于警方可要求在香港活动的外国或台湾政治性组织或代理人提交资料。李家超表示,多国(包括美国及澳洲)都有类似法例规管外国政治性组织或代理人。他又称这做法在香港并非全新事物,现时在《社团条例》里,社团事务主任可要求社团提交资料,以履行其所需职责。措施没有禁止这些政治组织的运作;组织或人士提交所需资料,便符合法律要求。
有关要求移除危害国家安全的网络信息,李家超表示,近年网上或社交媒体出现不少煽动性言论或明显虚假资讯,严重误导不少市民,尤其是年轻人,甚至因而作出极端暴力的违法行为,有些更可能涉及危害国家安全。他指出,巿民可表达言论但这并非没有限制的,正如恐吓性说话可构成「刑事恐吓」罪,而很多国家都有类似做法,如德国、澳洲、新加坡等,都因不同公众利益理由,订立移除讯息或阻止公众接达有关讯息的法例。措施容许合理辩解,包括所需的科技并非发布者或有关服务商合理可得,或有关服务商遵从有关要求会对第三方招致相当程度损失或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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