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大律師公會質疑不依普通法怎應用 憂慮或移交內地

2020-06-19 17:47

大律師公會質疑《港區國安法》不依普通法如何應用 。資料圖片
大律師公會質疑《港區國安法》不依普通法如何應用 。資料圖片

大律師公會就全國人大常委審議《港區國安法》及相關報道發表聲明,呼籲全國人大常委盡早披露法律草案以供香港公眾人士參考,以及認真考慮公會的法律觀點。

公會質疑,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曾表示「要求屬全國性法律的《國安法》的法律條文全部依照香港普通法的法律行文是不合理和不切實際」,認為說法令人憂慮《港區國安法》的應用及條文詮釋會否根據沿用已久的普通法原則。公會希望鄭若驊解釋,假若《國安法》是不同法制的混合法律,香港的法官、大律師及律師應如何解釋和應用此新法律。

公會又質疑港澳辦副主任鄧中華的言論,認為雖然有意見提及交由中央實行管轄權力的案件屬「極其特殊」以及「少之又少」,該意見仍令人十分憂慮。該意見所衍生的問題包括被告人涉案的案件會否在香港的刑事司法系統下在香港的法庭進行審訊;抑或會交由內地法庭進行審訊並在內地服刑。在內地進行刑事審訊時,基本人權的保障以及審訊能否公平進行一直備受港人關注。

至於提及《港區國安法》「具有不可挑戰的地位和權威」亦令人關注,假若《港區國安法》與其他本地保障人權的法律條例如《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有所牴觸,是否代表《港區國安法》具有較高權威。

另外公會又質疑,即使假設中央政府將在香港設立維護國安機構,建議提及該維護國安機構「監督、指導」本地執法機關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是史無前例的,並且缺乏憲制上的支持。若該建議以任何方式或程度被採納,香港將會出現兩套並行的執法系統,而該維護國安機構卻可能並非完全受制於一向適用於本港執法機構的法律審查及問責制度。

公會呼籲,假若全國人大常委通過《港區國安法》,香港行政長官在公佈實施前披露法律內容。在法律生效前,法官、大律師、律師以及公眾人士應被給予適當時間考慮法律的內容、應用以及影響。

大律師公會關注疑犯移交內地的人權保障。資料圖片
大律師公會關注疑犯移交內地的人權保障。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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