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風波】抹車工涉鐳射筆照警 辯方質疑警長有機會認錯人

2020-06-10 17:20

被告林澤光。
被告林澤光。

33歲抹車工人涉於去年在朗豪坊外,以鐳射筆照入警車,警長指眼部被照射感到不適,隨即下車追至雅蘭中心拘捕工人。他否認襲警及管有攻擊性武器2罪,今在西九龍法院受審。辯方表示爭議被告供辭自願性,提到被告遭警員以電筒照眼,又不讓他尋求律師協助。警長出庭供稱,他曾向被告讀出被捕人可行駛的權利,惟被告從無要求與律師會面、沒有聯絡親友、亦沒有想要接受診治。

林澤光(33歲,夜更洗車工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5日在旺角雅蘭中心1期外襲擊警長A;並於同時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鐳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

案件今處理涉案警長的匿名令,控方提出警員因「起底」事件承受巨大心理壓力,感到焦慮,影響日常生活,家人亦被騷擾,要求為其申請禁制令。辯方則反對,除了指出高等法庭已頒下禁制令,涉案警長亦非如風化案的「受驚證人」,隨意頒佈匿名令有違法庭公開原則。辯方又指案件首次提堂時,已披露了警長的警員編號,至今仍未被「起底」,認為實質「起底」風險不高。裁判官黃士翔考慮後批出匿名令,禁止任何人發佈及傳播警長的姓名、照片等可披露其身份的信息,但不包括警員編號。

辯方另表示會爭議被告的警誡供辭及錄影會面記錄自願性,指出當晚9時被告被帶上警警車時,遭警員按在車地下,遭拳打頭頂一下致感到頭暈。當到達警署時,被告在車內被兩名警員以電筒,強行照射其左眼5分鐘,感到不適。當被告到達旺角警署時,被告要求致電律師被拒,警員表示錄取口供後才可見律師,而被告因怕被毆打才在證供上簽署。

警長3236當時警車停泊在朗豪坊外,約有50人在砵蘭街及奶路臣街交界聚集,兩旁行人路站滿人,群眾有叫囂「五大訴求」等口號,但警長稱「我哋唔鍾意聽」所以亦無記下該些口號。其時近晚上9時,有綠色的雷射光束在距離約30米外的群眾照入警車「揈嚟揈去」,警長感到煩擾外,亦指出該行為犯法。當他追著光點時,光束射中其雙眼,繼而感到不適。

警長之後留意到人群聚集處,有一名身穿灰外套的男子手持雷射筆,警長遂下車拘捕,追截至雅蘭中心外制服被告。被告被捕後警誡下稱「阿sir,玩下咋」。警長否認曾在警車上對被告使用武力,又指自己為保障被告及福利的人員;他亦表示曾向被告讀出被捕人權利,但被告從無要求見律師、無要求見親友、無要求接受診治。

盤問下,警長表示上車後已脫下防暴裝備,頭部無保護裝備,他強調當時只有一道綠色的光束照入警車。辯方大律師質疑警長有機會認錯人,他回應「我係認清楚有99.99%確定係佢,除非有魔法換咗佢,咁我就唔confirm」。辯方亦問被照射後,警長曾否感到「光暈」,他承認沒有,但就稱「有少少唔舒服,即係唔舒服啦」。警長亦不同意辯方所指,自己未曾感到不適,以及該不適是微不足道及轉瞬即逝。對於辯方指被告在警車被打、在警署被拒見律師等指控,警長一概否認。

法庭記者:陳楚琨

建立時間:14:45
更新時間: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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