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堵路】理大生涉攜摺刀筆型玻璃爆破器 官裁定表證成立
2020-06-04 17:35
去年12月9日晚旺角有示威者堵路,警員巡邏時截查19歲理大男學生,並在其腰包和背包內,分別搜出摺刀、卡片刀、筆型玻璃爆破器等物品,他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今在西九龍法院受審。辯方爭議被告當晚並非參與示威,而是與同事晚膳後被搜身,而被告為兼職運輸工人。裁判官裁定被告表證成立。
19歲被告陳靖鋒涉於去年12月9日在旺角彌敦道好望角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下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摺疊刀和一張卡片刀;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對護指關節手套和一支筆形玻璃爆破器。
辯方下午盤問時播片現場拍攝的片段,惟警員吳德輝指片段太模糊無法認出自己人及被告。另吳在盤問下表示,曾著被告拉下口罩以看清其容樣,但印象中並無檢取被告所戴的口罩,指出案發時被告根本並無戴口罩,吳不同意。控方覆問時則澄清,吳在拘捕被告後有檢取口罩。
被告不自辯,就傳召運輸公司老闆娘黃瑞雲出庭作供。她供稱,被告為其員工,任跟車工人,案發前數天剛上班,她負責教導被告。黃表示公司有提供手套予員工,亦曾著被告準備利器以便送貨時為客人拆箱,她指被告「很乖」,數天後已向她展示準備好一些小刀。黃另指她曾見過被告使用案中的「筆型玻璃爆破器」用以與客人簽收。
拘捕被告警員吳德輝供稱,當日晚上與同僚駕駛警車巡邏,約10時半奉命到彌敦道南行線與山東街交界,當時街上兩旁行人路約有50人聚集,部分人戴有口罩及孭背囊,他們見到警車駛過會叫囂及發出噓聲。吳指下車時,留意到5米外約有7、8人聚集,於是截查該些人。被告當時戴著口罩,後在其腰包搜出卡片刀及一支筆頭有金屬尖端的救生筆,該支筆可鑿穿玻璃,為玻璃爆破器;另在背囊搜出一把可摺疊陶瓷刀、2隻手套,其中一隻手套關節位有保護。吳查問管有物品因由,被告則拒絕回答,吳於是拘捕被告。
辯方大律師姚本成盤問時提到,吳在兩份證人口供上均無提到被截查的7、8人曾叫囂,指出他沒有寫是因為群眾並無叫囂,吳不同意,解釋書面證供的前文已提及有人叫囂。吳另提到自己未有為被告錄取背景口供,辯方反問「學堂無教佢哋攞背景口供㗎咩?」吳否認,他表示知道被告任職運輸工,但不知道被告為學生,亦承認沒有查清被告與同行人間是否相識、他們的關係等。另外辯方指出,該支筆型爆破器,實為一支可書寫的筆,吳則表示不清楚。
聆訊明續。
法庭記者:陳楚琨
建立時間:13:42
更新時間: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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