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衝突】清潔工被指掩護示威者阻差辦公罪罪成 官明言或會判監

2020-06-08 13:08

被告何永隆。 資料圖片
被告何永隆。 資料圖片

防暴警警長去年8月5日要求一名少年出示身分證期間,遭一名五旬男清潔工展開雙臂阻擋,導致少年趁機逃去。案件經審訊後,九龍城法院裁判官黃國輝今表示,雖警長在記事冊及口供上有所遺漏,但案發時間極短,法庭可以理解,因此接納他為誠實可靠的證人,相反聲稱只是「行過」的被告遭拍攝到故意打橫行向警長前方,構成控罪三大元素,故裁定被告阻差辦公罪罪成,押後至6月19日判刑,以索取社會服務令及背景報告,但明言或會判監禁式刑罰,其間被告須扣押。

辯方早前質疑警長馮耀彤證供可信性,法庭認為案發時間僅維持一秒左右,故理解記事冊及口供上有所遺漏,而警長其後已在庭上補充細節,故不足以影響其可信性。警長亦解釋未有即時警誡的原因在於被告何永隆(50歲)當時情緒激動、同僚其後會作警誡,法庭認為此舉合理。

案發當日有不少群眾在深水埗聚集,其間有人指人叫喊「差人叫雞唔比錢」、「X你老X死差佬」等,涉案灰衫少年疑參與其中,警長於是急步趨前截查,法庭認為警長正執行職務,不存在發晦氣的情況。對於警方制服時疑使用不恰當武力一說,法庭認為片段雖錄到被告叫喊「好痛呀!差人屈我手!」,但被告被帶返警署後沒有向值日官投訴,故不相信被告的指控。

阻差辦公罪元素有三大點:被告有阻撓警方、警方正執行職務及被告有意圖犯案。而灰衫少年左方分別有一名高舉雙手的女子及被告,警長按警例行前截查可疑的灰衫少年時,被告故意繞過女子阻擋警長,構成控罪元素,裁定控方舉證達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表示,被告20年前開始受情緒病困擾,07至08年期間更一度自殺未遂,現時須定期覆診,案發後三日其父逝世,對他造成沈重打擊。其胞妹形容被告性格報喜不報憂,工作認真,早前疫情更將僅餘的兩盒口罩分給陌生人及長者。

法庭記者:葉君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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