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總監產後被解僱 平機會:涉違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2020-05-25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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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機會委員會於今日(25日)根據《家庭崗位歧視條例》(香港法例第527章)代表一名女士(申索人)在區域法院提出法律訴訟。申索人曾受僱於一間公司(答辯公司)擔任高級藝術總監。申索人指稱答辯公司基於她的家庭崗位把她解僱。

申索人為照顧初生孩子,需要在辦公時間內泵奶,因而受到家庭崗位歧視。申索人指稱答辯公司並沒有提出適當的安排,讓她可以在工作地點泵奶。答辯公司亦基於申索人的家庭崗位(她負有照顧初生孩子的責任),在她產假復職後把她解僱。平機會就此個案提出法律訴訟是希望提醒僱主,根據《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基於僱員的家庭尚位而歧視該僱員是違法的。

平機會指《家庭崗位歧視條例》保障任何人在僱傭,提供貨品,設施及服務等範疇免受家庭崗位歧視。「家庭崗位」指負有照顧直系家庭成員的照顧責任:而「直系家庭成員」是指因血緣,婚姻,領養或烟親而與該人有關的任何人,例如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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