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反對泛民33項《國歌法》修正案

2020-05-21 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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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將於下周三恢復二讀辯論《國歌條例草案》,民主派議員提出49項修正案,包括刪除有關侮辱國歌行為的條文。政府認為有33項因偏離立法原意、不符合《議事規則》或不能理解等而不可提出。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暫未就該等修正案作出裁決。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回覆立法會秘書處,認為議員對《條例草案》提出的49項修正案中,有33項不可提出,包括工黨張超雄提出修改《條例草案》的弁言,將「一切個人和組織」修改為「中國公民」,以及刪去「以及弘揚愛國精神」。當局指出:「國歌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因此無論是否中國公民,都應尊重國歌。正如我們亦應尊重其他國家的國歌一樣。」當局亦指,刪去「以及弘揚愛國精神」未能反映全國性法律《國歌法》的立法原意,若修正案獲通過,會改變《條例草案》的主題,因此根據《議事規則》不應獲准提出。

公民黨楊岳橋和民主黨許智峯提出《條例草案》第七條,即有關有關侮辱國歌行為的條文,人民力量陳志全則提出刪去當中「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的條文。當局指出,《條例草案》重點之一是就一些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或不當使用國歌的行為訂立罰則,對此行為起阻嚇作用,而「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與《國歌法》中「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相若,若有關修正案獲通過,將未能充分反映立法原意,因此不應獲准提出。

陳志全和張超雄分別提出新增條文,規定教育局局長須就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發出指示,以教育學生「國歌作詞人和作曲人的生平及死因」和「愛國不等於愛政府」。政府認為兩者與《國歌法》所指的「國歌的歷史」無關,偏離立法原意。

民主黨尹兆堅、鄺俊宇和許智峯分別提出在列明「須奏唱國歌的場合」的附表三,刪去法官和立法會議員宣誓儀式、政府舉辦的重大體育賽事,以及法律年度開啟典禮。政府認為,若有關修正案獲通過,將未能充分反映《國歌法》的立法目的和原意,因此不應獲准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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