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反对泛民33项《国歌法》修正案

2020-05-21 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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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将于下周三恢复二读辩论《国歌条例草案》,民主派议员提出49项修正案,包括删除有关侮辱国歌行为的条文。政府认为有33项因偏离立法原意、不符合《议事规则》或不能理解等而不可提出。立法会主席梁君彦暂未就该等修正案作出裁决。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回覆立法会秘书处,认为议员对《条例草案》提出的49项修正案中,有33项不可提出,包括工党张超雄提出修改《条例草案》的弁言,将「一切个人和组织」修改为「中国公民」,以及删去「以及弘扬爱国精神」。当局指出:「国歌是国家的象徵和标志,因此无论是否中国公民,都应尊重国歌。正如我们亦应尊重其他国家的国歌一样。」当局亦指,删去「以及弘扬爱国精神」未能反映全国性法律《国歌法》的立法原意,若修正案获通过,会改变《条例草案》的主题,因此根据《议事规则》不应获准提出。

公民党杨岳桥和民主党许智峯提出《条例草案》第七条,即有关有关侮辱国歌行为的条文,人民力量陈志全则提出删去当中「以任何方式侮辱国歌」的条文。当局指出,《条例草案》重点之一是就一些公开及故意侮辱国歌或不当使用国歌的行为订立罚则,对此行为起阻吓作用,而「以任何方式侮辱国歌」与《国歌法》中「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相若,若有关修正案获通过,将未能充分反映立法原意,因此不应获准提出。

陈志全和张超雄分别提出新增条文,规定教育局局长须就国歌纳入中小学教育发出指示,以教育学生「国歌作词人和作曲人的生平及死因」和「爱国不等于爱政府」。政府认为两者与《国歌法》所指的「国歌的历史」无关,偏离立法原意。

民主党尹兆坚、邝俊宇和许智峯分别提出在列明「须奏唱国歌的场合」的附表三,删去法官和立法会议员宣誓仪式、政府举办的重大体育赛事,以及法律年度开启典礼。政府认为,若有关修正案获通过,将未能充分反映《国歌法》的立法目的和原意,因此不应获准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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