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不明氣體】8男女涉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等7罪 押6月杪再訊

2020-04-29 12:43

鄧皓仁(左一白衣)、彭國豪(綠衣)。
鄧皓仁(左一白衣)、彭國豪(綠衣)。

去年10月網上盛傳警方在大興行動基地內測試催淚氣體,有示威者感不滿遂前往該地叫囂、以鐳射筆及電筒照向警方,事件中共52人被捕。事隔半年後,8名年介15至27歲的男女被正式落案起訴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管有攻擊性武器等共7罪,今早於粉嶺裁判法院提堂,由於控方需就控罪合適性徵詢法律意見,故申請押後案件至6月29日獲准,其間被告各以現金1000元保釋。

8名被告依次為:15歲少年、鄧皓仁(23歲,兼職售貨員)、何明軒(27歲,導師)、彭國豪(22歲,客戶服務業)、吳顥筠(20歲,無業)、張家俊(20歲,無業)、李志斗(24歲,學生)及周沛樺(21歲,學生)。以上8人除李志斗外,分別被控於去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的公眾地方保管一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一包膠索帶、五支噴漆、一個鎚仔、一支噴漆、十二厘米長的𠝹刀、一塊萬用鐵片、一支噴漆及兩包膠索帶。李志斗則被控未能於警員15241規定下出示身分證。

法庭記者:葉君怡

李志斗(中)。
李志斗(中)。
吳顥筠(左三)。
吳顥筠(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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