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車工侮辱國旗改判囚20日 律政司:釐清侮辱國旗罪的判刑原則

2020-04-24 23:11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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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歲跟車工人羅敏聰去年踐踏國旗,再把國旗連垃圾手推車推進水池,他早前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提出上訴,上訴庭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改判監禁20日。律政司歡迎上訴庭重申終審法院在吳恭劭案對侮辱國旗罪立法目的和控訴要旨權威的意見,即罪行條文旨在在全面保護國旗免遭侮辱,以維護獨有象徵國家尊嚴、統一及領土完整之國旗的合法利益,並釐清侮辱國旗罪的判刑原則及需考慮的因素。

上訴庭雖然申明無需就侮辱國旗罪定下量刑指引,但強調法庭量刑時必須審視被告人的行為對國旗造成、帶來或引致的侮辱程度。被告人對國旗的侮辱愈惡劣,對第7條所保護的合法利益貶損就愈大,他要面對的判刑,包括懲處方式和刑期(若是即時監禁),就會愈嚴厲。針對侮辱國旗的罪行, 法庭通常會考慮的因素包括:

(1) 被告人的實質作為,對國旗造成、帶來或引致的侮辱, 例如污蔑、輕藐、鄙視和惡意等。

(2) 被告人辱旗行為的時間、地點、場景,以及在案發現場可能引起的反應或後果,都可能加重對國旗的侮辱。

(3) 被告人是否有預謀或經策劃下犯案;若是,其刑責更重。

(4) 被告人是否夥同其他人犯罪;若是,其刑責更重。

(5) 無論是出於在場其他人的鼓動,抑或被告人的個人抉擇,他持續地以相同或不同的方式侮辱國旗,是令其罪行更加嚴重。

在本案,法庭考慮到與案有關的一切因素,包括被告人的辱旗行徑惡劣, 嚴重貶損了國旗所代表的國家尊嚴,認爲即時監禁是唯一的判刑選擇,量刑基準不應少於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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