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立法會被癱瘓 屬中央管理事務

2020-04-15 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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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活節假期末段,港澳辦和中聯辦突然發表聲明,質疑香港的反對派搞「政治攬炒」,特別是原立法會內務委員會副主席郭榮鏗主持的立法會內務委員會,選了半年也選不出內會主席,癱瘓立法會的運作。港澳辦直指這些議員違反宣誓誓詞,以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港澳辦和中聯辦措辭嚴厲,一石激起千重浪。反對派聲稱中央是在干預香港內部事務,而建制派則表示港澳辦的評論恰如其分,批評攬炒行動令人憤怒。

 整件事的本質很簡單,反對派在立法會發動各種類型的拉布,令到大量財委會應該批准的撥款,長期拖延,未能通過。而今屆立法會,反對派議員再加一招,再搞內務委員會,癱瘓其審議法案的功能,大大阻慢法案通過。由於郭榮鏗是上屆內務委員會副主席,今年度便由他主持第一次會議,去選出新一任內委會的正、副主席,結果由去年十月十六日內會第一次會議開始,由於郭榮鏗縱容反對派用各種方式拉布,內務委員會在過去半年,召開了十四次會議,都選不出主席,導致立法會大量審議法案工作停擺,多達十四條法案未能及時審議,超過八十條附屬條例在修訂期限前無法經內務委員會決定成立小組委員會跟進。一些比較重要的法案,只能夠繞過內務委員會,直接提交到立法會審議,嚴重干預了立法會的運作,除了拖延時間之外,亦令到立法會審議法案的質素大降。

阿爺最後忍不住要出手,亮劍直指郭榮鏗等議員涉嫌違反了就職誓詞和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針對前者,立法會在宣誓就職時,當中有一句是要「盡忠職守」,郭榮鏗主持一個簡單的會議,搞了半年也一事無成,相信連小學生都知道,郭榮鏗沒有「盡忠職守」,而且還是故意的。至於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這條罪名也不止於針對貪污受賄,亦包括立法會議員這些公職人員,沒有做他們應做的職責,便觸犯了這條罪行。在英國案例R v Dytham(1979)1 QB 723中,英國警員Dytham見夜總會門口打死人,自己趕收工不制止,便是很典型故意不作為而犯法的例子。

現在有很多人依然覺得阿爺只是吹吹水、打打口水戰。我不同意這種觀點,香港局面變得太壞,已去到一個臨界點,逼使阿爺要作出反制行動。

當阿爺無到者,大致有兩個觀點。一、認為這些所謂罪行,不會告上法庭。就算告上法庭,也不會告得入;二、阿爺只能行使監督權,監督一下香港的狀況而已。

我認為上述兩種觀念都有偏差。無論是DQ或者起訴反對派議員行為失當罪案,最後都很可能要對簿公堂。但要留意《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文的規定。香港回歸前無終審權,回歸後中央讓香港特區法院有終審判決,並授權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解釋《基本法》,但在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若特區法院「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在終局判決前,需要尋求人大常委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這條文主要是限制香港法院在相關事務上的權力。

「郭榮鏗事件」及廣義的拉布行為,是有人使用不合常規的方法去癱瘓立法會的運作。香港立法會是憲制架構的核心組成部份,由人大常委會定立《基本法》,確立了立法會的組成和職能。任何人使用非常規的方法去癱瘓立法會的運作,影響它訂立法律或者批准撥款的功能,即等於癱瘓了中央轄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和立法機構的功能,絕對是屬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當然也是「中央與特區的關係」,對此,中央政府也不會任由本地法院可以隨意作出終審判決。這個安排也很容易理解,沒有一個正常的中央政府,會任由人以不合常規的方式,去癱瘓自己的地方議會?說中央不能干預,要阿爺任由你去癱瘓立法會,到搞死香港為止,這是甚麼邏輯呢?

有人話中央這個做法會影響「兩制」。問題是九七回歸時的香港一制,包括一個運作正常的立法會,但如今香港的政治操作,已令立法會逐步不能運作,香港這一制嚴重扭曲變形,滑進體制失效的深淵,這真是當年草擬《基本法》時說要「五十年不變」的一制嗎?反正我做幾十年人也未見過,一個立法會選了半年也選不出內會主席,不止香港,舉世罕見。(盧永雄)

全文刊於《頭條日報》「巴士的點評」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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