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立法会被瘫痪 属中央管理事务

2020-04-15 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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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活节假期末段,港澳办和中联办突然发表声明,质疑香港的反对派搞「政治揽炒」,特别是原立法会内务委员会副主席郭荣铿主持的立法会内务委员会,选了半年也选不出内会主席,瘫痪立法会的运作。港澳办直指这些议员违反宣誓誓词,以及公职人员行为失当。

 港澳办和中联办措辞严厉,一石激起千重浪。反对派声称中央是在干预香港内部事务,而建制派则表示港澳办的评论恰如其分,批评揽炒行动令人愤怒。

 整件事的本质很简单,反对派在立法会发动各种类型的拉布,令到大量财委会应该批准的拨款,长期拖延,未能通过。而今届立法会,反对派议员再加一招,再搞内务委员会,瘫痪其审议法案的功能,大大阻慢法案通过。由于郭荣铿是上届内务委员会副主席,今年度便由他主持第一次会议,去选出新一任内委会的正、副主席,结果由去年十月十六日内会第一次会议开始,由于郭荣铿纵容反对派用各种方式拉布,内务委员会在过去半年,召开了十四次会议,都选不出主席,导致立法会大量审议法案工作停摆,多达十四条法案未能及时审议,超过八十条附属条例在修订期限前无法经内务委员会决定成立小组委员会跟进。一些比较重要的法案,只能够绕过内务委员会,直接提交到立法会审议,严重干预了立法会的运作,除了拖延时间之外,亦令到立法会审议法案的质素大降。

阿爷最后忍不住要出手,亮剑直指郭荣铿等议员涉嫌违反了就职誓词和触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针对前者,立法会在宣誓就职时,当中有一句是要「尽忠职守」,郭荣铿主持一个简单的会议,搞了半年也一事无成,相信连小学生都知道,郭荣铿没有「尽忠职守」,而且还是故意的。至于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这条罪名也不止于针对贪污受贿,亦包括立法会议员这些公职人员,没有做他们应做的职责,便触犯了这条罪行。在英国案例R v Dytham(1979)1 QB 723中,英国警员Dytham见夜总会门口打死人,自己赶收工不制止,便是很典型故意不作为而犯法的例子。

现在有很多人依然觉得阿爷只是吹吹水、打打口水战。我不同意这种观点,香港局面变得太坏,已去到一个临界点,逼使阿爷要作出反制行动。

当阿爷无到者,大致有两个观点。一、认为这些所谓罪行,不会告上法庭。就算告上法庭,也不会告得入;二、阿爷只能行使监督权,监督一下香港的状况而已。

我认为上述两种观念都有偏差。无论是DQ或者起诉反对派议员行为失当罪案,最后都很可能要对簿公堂。但要留意《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文的规定。香港回归前无终审权,回归后中央让香港特区法院有终审判决,并授权特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解释《基本法》,但在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若特区法院「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在终局判决前,需要寻求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这条文主要是限制香港法院在相关事务上的权力。

「郭荣铿事件」及广义的拉布行为,是有人使用不合常规的方法去瘫痪立法会的运作。香港立法会是宪制架构的核心组成部份,由人大常委会定立《基本法》,确立了立法会的组成和职能。任何人使用非常规的方法去瘫痪立法会的运作,影响它订立法律或者批准拨款的功能,即等于瘫痪了中央辖下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和立法机构的功能,绝对是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当然也是「中央与特区的关系」,对此,中央政府也不会任由本地法院可以随意作出终审判决。这个安排也很容易理解,没有一个正常的中央政府,会任由人以不合常规的方式,去瘫痪自己的地方议会?说中央不能干预,要阿爷任由你去瘫痪立法会,到搞死香港为止,这是甚么逻辑呢?

有人话中央这个做法会影响「两制」。问题是九七回归时的香港一制,包括一个运作正常的立法会,但如今香港的政治操作,已令立法会逐步不能运作,香港这一制严重扭曲变形,滑进体制失效的深渊,这真是当年草拟《基本法》时说要「五十年不变」的一制吗?反正我做几十年人也未见过,一个立法会选了半年也选不出内会主席,不止香港,举世罕见。(卢永雄)

全文刊于《头条日报》「巴士的点评」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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