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ID-19大流行所引起的挑戰是前所未見的,證監會及聯交所理解到市場參與者在此情況下面對的挑戰。鑑於疫情的嚴重性,我們認為鼓勵市場參與者優先考慮所有相關人員的健康及安全是必然及合適的,包括上市發行人的會計和其他人員以及核數師。上市發行人應根據自身情況合理地評估其履行匯報的職責,而證監會與聯交所將致力提供可行協助。
我們注意到一些發行人希望我們進一步闡明聯合聲明中的某些部分,包括就常問問題第3條提供進一步指引,以解釋何謂足以讓發行人證券繼續買賣的重要財務資料(重要財務資料)。 就此,證監會及聯交所提供進一步指引如下:
就發行人無法在2020年3月31日前根據《上市規則》刊發初步業績公告的指引
如常問問題第1及第2條所述,如果發行人能在 2020 年 3 月 31 日之前刊發未與其核數師議定的初步業績公告或管理賬目,聯交所一般不會要求發行人的證券停牌。在其他所有情況下,發行人應盡快諮詢聯交所以討論其個別情況。
繼聯交所在常問問題第3條所提供的指引,為使發行人的證券得以繼續交易,發行人應刊發重要財務資料,其中包括:
關鍵財務數據,例如資產、負債、收入和支出及股東權益變動;及對年度財務狀況和表現進行敘述性討論,包括已發生的任何重大事項和重大交易的影響,以補充其提供的財務數據。在所有情況下,該公告亦應說明旅遊和其他限制怎樣及為何影響了其按時匯報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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