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ID-19大流行所引起的挑战是前所未见的,证监会及联交所理解到市场参与者在此情况下面对的挑战。鉴于疫情的严重性,我们认为鼓励市场参与者优先考虑所有相关人员的健康及安全是必然及合适的,包括上市发行人的会计和其他人员以及核数师。上市发行人应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地评估其履行汇报的职责,而证监会与联交所将致力提供可行协助。
我们注意到一些发行人希望我们进一步阐明联合声明中的某些部分,包括就常问问题第3条提供进一步指引,以解释何谓足以让发行人证券继续买卖的重要财务资料(重要财务资料)。 就此,证监会及联交所提供进一步指引如下:
就发行人无法在2020年3月31日前根据《上市规则》刊发初步业绩公告的指引
如常问问题第1及第2条所述,如果发行人能在 2020 年 3 月 31 日之前刊发未与其核数师议定的初步业绩公告或管理账目,联交所一般不会要求发行人的证券停牌。在其他所有情况下,发行人应尽快谘询联交所以讨论其个别情况。
继联交所在常问问题第3条所提供的指引,为使发行人的证券得以继续交易,发行人应刊发重要财务资料,其中包括:
关键财务数据,例如资产、负债、收入和支出及股东权益变动;及对年度财务状况和表现进行叙述性讨论,包括已发生的任何重大事项和重大交易的影响,以补充其提供的财务数据。在所有情况下,该公告亦应说明旅游和其他限制怎样及为何影响了其按时汇报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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