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風波】大律師公會促設獨立調查委員會 調查7.21及8.31等事件

2020-01-14 22:10

社會示威活動持續,香港大律師公會促請政府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以調查自去年3月起政府就修訂逃犯條例的處理方法,及之後發生於去年6月至12月的社會動盪的原因。

香港大律師公會就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發表意見書,回應3大爭議,包括反對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的主要論點及公會的回應、獨立調查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及獨立調查委員會的組成。公會表示,檢討委員會是一個不全面的機制,因為沒有獨立調查委員會的法定權力,並指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是現時最強的機制,也表明解決現在最重要的公眾問題的決心。公會又指,只有一個公正透明的獨立調查委員會,去調查真相及找出事件中最需要負責的人士,才有機會真正修復社會的矛盾。

公會續指,就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的目的而言,問責的重要性並不少於公共秩序的重要性,並反駁多項坊間質疑。公會指,由於動盪仍然持續,現時並非適合的時間去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的論點是片面而不確實。對於有人認為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打擊警方的士氣,公會則指,任何警方的涉嫌不當行為總是不會被調查及有法律後果,這個說法違反邏輯,並指定獨立調查委員會會查找到警方的不當行為,但同樣可就據稱的不當行為還警方清白。

公會又指,過去數月研究成立委員會的細節,包括職權範圍。公會建議,獨立調查委員會應被賦予廣泛職能,並調查特定事件,包括6.12、7.21、8.31等。公會又指,委員會亦要調查警方對示威者的武力使用、有關人物識別、警方與傳媒工作者、醫護人員等人的關係及衝突,以及處理被捕人士方法等問題。公會亦建議,指派3至5名人士組成獨立調查委員會,並由一名退休或現任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出任主席,並委任有警方工作經驗、社運經驗等不同界別人士為成員。公會指出,為了公眾對委員會有絕對信心,選任成員程序須透明,成員亦應有獨立性、誠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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