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家寶爭產案】官裁定馬恩國先父兩段婚姻均有效 下令兩家平分遺產

2019-11-26 17:29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兼民建聯「粗口大狀」馬恩國大律師。 資料圖片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兼民建聯「粗口大狀」馬恩國大律師。 資料圖片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兼民建聯「粗口大狀」馬恩國大律師於2010年爆出家族爭產案,馬恩國的同父異母姊姊馬蕭蕭當年入稟高等法院,向馬恩國及馬恩國生母譚慧敏追討其香港已故畫家父親馬家寶逾300幅遺作的繼承權。陳江耀法官今午頒下判詞,裁定馬家寶兩段婚姻均屬有效,故下令兩家平分馬家寶的剩餘遺產,即譚慧敏獲一半遺產,另一半遺產則由馬恩國及馬蕭蕭平分,遺產稅則需由馬恩國生母譚慧敏支付。

原告為馬蕭蕭,被告分別是馬恩國及馬恩國生母譚慧敏。馬蕭蕭指其生母黃嬌(又名黃月霜)與生父馬家寶在1961年於鑽石山同和酒家公開擺酒結婚,不少朋友應邀出席其婚宴仍見證,馬蕭蕭是由馬家寶及黃嬌二人在1958年4月28日生下的愛心結晶。但馬家寶與譚慧敏在1970年4月28日註冊結婚,馬家寶與譚慧敏二人在1971年2月1日誕下馬恩國。而黃嬌在1982年8月18日去世,馬家寶則在1985年12月8日去世。

陳江耀法官認為馬家寶及黃嬌二人的婚姻符合《婚姻制度改革條例》第八章新式婚姻的認可,即雙方均已足16歲並從未與他人結婚,即使並非根據及按照《婚姻條例》(第181章)而締結,在香港舉行作為新式婚姻的婚禮即屬有效婚姻,故裁定馬家寶及黃嬌二人的婚姻有效,馬蕭蕭亦有權繼承父親馬家寶的遺產。

但同時馬家寶與譚慧敏按照《婚姻條例》(第181章)註冊的婚姻亦同屬有效,故馬蕭蕭、馬恩國及譚慧敏三人均有權受惠予父親馬家寶的遺產。陳江耀法官裁定馬家寶的剩餘遺產平分兩份,一份納入譚慧敏的信託基金,另一份則由馬恩國及馬蕭蕭二名同父異母的姐弟平分。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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