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精英大狀要去補補憲法學的課

2019-11-21 11:00

高等法院裁日前定現行的《禁蒙面法》及《緊急法》部分內容違憲。(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裁日前定現行的《禁蒙面法》及《緊急法》部分內容違憲。(資料圖片)

全國人大法工委發聲明批評香港高院裁定《緊急情況規則條例》違憲,認為違憲審查只能夠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而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三日,人大常委會已經決定《緊急情況規則條例》符合《基本法》。人大法工委的聲明一出,自然惹起香港的大狀界很大反應。

大律師公會認為,人大法工委發言人的說法在法律上是錯誤的,「任何言論主張香港法院不能夠裁定香港法律是否違憲,是限制了法院享有獨立司法,亦違反《基本法》。」前首席大法官李國能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只能夠在特殊情況下解釋《基本法》」,並應避免在法庭頒下判決後作出詮釋,否則會對香港的司法獨立帶來負面影響。

雖然這些發聲的大狀位高權重,但是,以我對憲法學的少許認識,也發現他們的評論,完全偏離了憲法學的基本原則。香港的司法體系源於英國普通法制度。我當年上憲法學的時候,老師提出了一個問題,當行政、立法、司法機關在一些法律問題上發生爭拗時,最後誰來做最後決定?從而引申出「議會至上」(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原則,即是英國體制賦予國家立法機關有無上的權力。無論法庭如何判決,並透過案例形式,成為有約束力的法律。若議會不同意,可以通過新的法例,推翻這些判決,解決不同政府機構的爭拗。

英國憲法中的「議會至上」原則,可追溯至十七世紀。當時英國國王大權獨攬。英國在一六八八年發生光榮革命,議會不滿國王詹姆斯二世迫害新教徒,罷黜國王,擁立瑪麗二世為女皇,為了保障權力,議會不再讓國王隨意行事,便在一六八九年通過權力法案,以「議會至上」為原則,一直沿用至今。

在《基本法》起草的時候,草委們也遇到權力最終誰屬的問題,由於國內的憲制,全國人大這個議會,正好是國內最高權力機構,也有「議會至上」的特質,回歸之後,正好套入香港的憲制框架之內。「議會至上」的原則其實很簡單,在應用上,「議會至上」分兩個層次,第一是在同級的行政、立法、司法機構當中,發生任何爭拗,議會都可以透過制定法律去否決行政機關的一般行政命令或者法庭的判例;第二是在中央和特區的關係之中,香港法庭只是一個地方法院,全國人大是一個中央議會,地方議會無權否定中央議會的決定。全國人大固然可以透過《基本法》的解釋去否定地區法院對《基本法》的詮釋,而更加徹底的是,全國人大可以透過修訂《基本法》或者另定全國性法例去規管香港法庭。所以,在這種安排下,並無權力的真空。最後的權力,很清楚是在全國人大所擁有。

基於這些原則,大家便會發現大律師公會所謂「任何言論主張香港法院不能夠裁定某法律違憲,限制了法院享有獨立司法權」,這個講法是大錯特錯。《基本法》本來就沒有賦予香港法院有違憲審查權力(若大律師公會認為有權,是在《基本法》那一條找到呢? ),而在「議會至上」原則底下,全國人大可透過解釋《基本法》重申香港法院無違憲審查權。香港的法院,並沒有大律師公會所認定的、獨立於中央的司法權,所擁有的只是獨立於本地行政和立法、不受本地行政立法機構干預的司法權。否則若特區政府有政策反港獨,香港法院卻認為政策違憲,全國人大基於香港司法獨立也不能管嗎?

至於李國能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只能夠在特殊情況下才能解釋《基本法》,也是完全錯誤的。《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清楚講明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有解釋權,並無提及李國能所說的限制。第一百五十八條反而是限制了特區法院的審判權,指明在某些情況下香港法庭終審前要先尋求人大釋法。李國能的講法,在《基本法》裏面,找不到任何根據。

千萬不要以為我這樣說是想緊跟中央立場,要限制香港法院的權力,正好相反,我也希望香港法院盡量有更多的權力。現實上,法律上有很多灰色地帶,只要特區法院不走過界,不去直接挑戰中央的權力,本地法院就可以保留一些灰色地帶的權力。但是,如果特區法院越界,硬要行使一些本來沒有的權力,逼到全國人大「揸正嚟做」,通俗點講「攞嚟衰」,最後本地法院的權力就因加得減了。(盧永雄)

全文刊《頭條日報》「巴士的點評」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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