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風波】44人涉油尖旺暴動東區法院提堂

2019-11-20 22:29

油尖旺區大批示威者堵路縱火。資料圖片
油尖旺區大批示威者堵路縱火。資料圖片

44名被告涉嫌在香港理大圍城衝突時,9人涉在11月18日近拔萃女書院的位置參與暴動,另外15人則涉於11月18日在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參與暴動,再有20名被告涉於11月19日在九龍厚福街參與暴動。案件今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9名被告依次為報稱為學生的18歲男被告陳國威,報稱為會計文員的26歲男被告陳子謙,報稱為工程師的25歲男被告江鏡棠,報稱為學生的17歲男被告陳霆堃,報稱為學生的20歲男被告黃適哲,報稱為設計師的22歲男被告梁嘉星,報稱為銀行職員的23歲女被告曾倩儀,報稱無業的22歲男被告鄧錦樂,報稱為測量主任的25歲男被告詹隆享。

9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報稱為設計師的22歲男被告梁嘉星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梁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剪刀及一罐打火機燃料,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報稱為測量主任的25歲男被告詹隆享則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六角匙及一支士巴拿,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九人暫時毋須答辯,案件押後至2020年2月12日再訊,以待警方作進一步調查。7人獲准以現金$1000至$5000保釋外出侯訊,期間不得離開香港,需交出所有旅遊證件,需禁足彌敦道、加士居道、佐敦道及北海街的範圍,每星期須到警署報道,需居住於報稱地址,亦需遵守每晚11時至翌日7時的宵禁令,不同被告的宵禁時間因工作時間相沖而有細微調整。第八被告鄧錦樂及第九被告詹隆享仍在醫院留醫,其案件則押後至11月25日提堂。

案件東區法院提訊。資料圖片
案件東區法院提訊。資料圖片

另外15名被告依次為報稱為學生的20歲男被告胡海維,報稱為學生的18歲男被告翁永勝,報稱為學生的24歲男被告葉偉成,報稱為髮型師的27歲男被告翁耀揚,報稱為侍應的17歲男被告尹亦慷,報稱為學生的24歲男被告溫燿輝,報稱為學生的23歲男被告溫育賢,報稱為學生的18歲男被告黃俊輝,報稱為學生的17歲男被告鄔梓龍,報稱為文員的26歲男被告許鵬毅,報稱為裝修工人的21歲男被告葉穎燊,報稱無業的20歲女被告張芷晴,報稱為編輯的26歲女被告周鳳彥,報稱為電工的24歲男被告鄧浚傑,報稱為保安的21歲男被告姚梓駿。

15名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15人暫時毋須答辯,案件押後至2020年3月10日再訊,以待警方作進一步調查。15人獲准以現金$5000保釋外出侯訊,期間不得離開香港,需交出所有旅遊證件,需禁足加士居道、窩打老道、彌敦道、上海街及佐敦道附近範圍,每星期須到警署報道,需居住於報稱地址,亦需遵守宵禁令。第二被告翁永勝仍在醫院留醫,其案件則押後至11月22日再訊。

20名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厚福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第19被告梁安逸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打火機、一支鐵鎚、一個士巴拿、一個鐵鋸、一個鉗及一罐油漆,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第20被告李昌源則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支懷疑汽油彈、一枝爐氣、一支鐵鎚及一個打火機,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0名被告依次為報稱為學生的16歲男被告伍振豐、報稱為侍應的16歲男被告詹溢朗、報稱為學生的20歲女被告何可珊、報稱為文員的29歲女被告楊淑珍、報稱為無業的20歲女被告許卓玲、報稱為學生的17歲女被告羅芷澄、報稱無業的22歲女被告梁瓊升、報稱為廚師的34歲男被告梁展榮、報稱無業的22歲女被告吳海琳、報稱為理髮師的27歲男被告劉智恆、報稱無業的24歲男被告張啟鏗、報稱為推銷員的20歲男被告李駿軒、報稱為學生的21歲男被告彭紹軒、報稱為建築工人的24歲男被告梁安生、報稱為推銷員的25歲女被告馮煒恩、報稱為推銷員的44歲女被告梁敬慈、報稱無業的16歲女被告吳詠詩、報稱為廚師的23歲男被告何國棟、報稱為文員的20歲男被告梁安逸、報稱為文員的18歲男被告李昌源。

二十名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厚福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第十九被告梁安逸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打火機、一支鐵鎚、一個士巴拿、一個鐵鋸、一個鉗及一罐油漆,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第二十被告李昌源則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支懷疑汽油彈、一枝爐氣、一支鐵鎚及一個打火機,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二十名被告依次為報稱為學生的16歲男被告伍振豐、報稱為侍應的23歲男被告詹溢朗、報稱為學生的20歲女被告何可珊、報稱為文員的29歲女被告楊淑珍、報稱為無業的20歲女被告許卓玲、報稱為學生的17歲女被告羅芷澄、報稱無業的22歲女被告梁瓊升、報稱為廚師的34歲男被告梁展榮、報稱無業的22歲女被告吳海琳、報稱為理髮師的27歲男被告劉智恆、報稱無業的24歲男被告張啟鏗、報稱為推銷員的20歲男被告李駿軒、報稱為學生的21歲男被告彭紹軒、報稱為建築工人的24歲男被告梁安生、報稱為推銷員的25歲女被告馮煒恩、報稱為推銷員的44歲女被告梁敬慈、報稱無業的16歲女被告吳詠詩、報稱為廚師的23歲男被告何國棟、報稱為文員的20歲男被告梁安逸、報稱為文員的18歲男被告李昌源。

20人暫時毋須答辯,案件押後至2020年2月14日再訊,以待警方作進一步調查。18人獲准以現金$5000保釋外出侯訊,期間不得離開香港,需交出所有旅遊證件,需禁足案發附近範圍,每星期須到警署報到,需居住於報稱地址,如更改地址需於二十四小時內通知警方,亦需遵守宵禁令。任職啤酒推銷員及派對模特兒的第十六被告女被告梁敬慈則因其職業原因而獲豁免宵禁令所限,第17被告吳詠詩及第20被告李昌源仍在醫院留醫,2人的案件則押後至11月25日提堂。


法庭記者:劉曉曦

建立時間:1743
更新時間: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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