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武力指引】王浩賢:警棍亦可致命 憂警低估武器殺傷力

2019-10-03 14:53

王浩賢擔心誤導警員過分使用武力。資料圖片
王浩賢擔心誤導警員過分使用武力。資料圖片

警方今年修改《程序手冊》,將橡膠彈、布袋彈、及水炮車列為「低殺傷力武器」,而警員在面對「致命武力攻擊」時可使用槍械,當中致命武力的定義亦有所更改。民權觀察發言人王浩賢認為,將本屬於「中級武器」的警棍,與橡膠子彈、布袋彈、水炮車等具武力差別的武器置於同一武力層級,做法過於「籠統」,令人難以判斷警員是否過量使用武力。

王浩賢指,警棍打頭亦可以致命,而水炮車更非低殺傷力武器,認為警方應清楚列明使用有關武器的情況。他認為警方之所以配備各類武器,正是為就處理不同事件使用相應適當的武力,而橡膠子彈與警棍的武力有所差別,歸於同一類別易誤導警員以為其武力相等,而導致過分使用武力。

他亦批評用「低殺傷力武器」取代「中級武器」,不免令警員低估及誤解武器的殺傷力,建議改為「低致命性」字眼較理想。

至於警員在面對「致命武力攻擊」可使用槍械,有關「致命武力」原本的定義是「毆打行動意圖引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修訂後更改為「毆打行動引致或相當可能引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王浩賢指出,若警員決定是否使用致命武力時,只需判斷情況會否導致嚴重傷亡,而不需探究攻擊者的意圖,等於為判斷應否開槍帶來更大空間。他促請警方公開判斷使用致命武力的相關指引,讓公眾監察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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