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立會IT界賄選種票】案件轉介區院 14被告准保釋押本月26日再訊

2019-09-06 16:47

首被告李為民獲准以現金1萬元保釋外出。
首被告李為民獲准以現金1萬元保釋外出。

2016年立法會資訊科技界功能界別(資訊科技界)涉賄選及種票勾當,廉署落案起訴共17名人士,當中包括一個的士協會的5名理事會成員,控告他們涉嫌參與賄選及種票勾當,致使多名人士以虛假資歷登記成為資訊科技界功能界別(資訊科技界)的選民,以便他們在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投票予某候選人。首宗案件的14名被告今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毋須答辯,案件將於9月26日在區域法院進行答辯,各人均獲准保釋外出。

其中5名被告為的士司機從業員總會(“的總”)的4名理事會成員及1名職員,依次為52歲李為民,的總會務總監;33歲楊耀鴻,的總副秘書長;51歲潘秀芳,的總文員;44歲王宣麗,的總財務總監;及45歲雷亞福,的總幹事。

另外9名同案被告,依次為雷亞福3名妹妹,即39歲雷偉芳,會計文員;42歲雷麗芳,主婦;及45歲雷麗梅,收銀員;23歲雷敬賢,學生;22歲陳永鏗,學生;22歲郭家健,學生;22歲林澤謙,學生;及21歲吳嘉浩,髮型屋助理;及48歲陳琪南,建築工人,亦為雷偉芳丈夫的姐夫。

首被告李為民獲准以現金1萬元保釋外出,其他被告則獲准以5000千擔保。除了第10被告陳永鏗、第12被告林澤謙及第13被告吳嘉浩不獲離開香港外,各人均須離港前24小時及回港後48內通知廉署,期間不能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第18至74名證人。

14名被告被控共14項罪名,即一項串謀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提供利益予他人;1項串謀詐騙;10項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接受利益罪;以及2項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提供利益予他人罪。

其中一項串謀控罪的被告為李為民、雷亞福、雷偉芳及雷敬賢。控罪指4人涉嫌於2016年4月14日至9月4日期間,一同串謀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在該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無合理辯解而向共36名人士提供每人1000元,作為他們投票予某候選人的誘因。

該36人中,10人為本案被告,其餘26人是他們的親屬、同學及相關人士。

雷偉芳及雷敬賢另各被控一項交替控罪,即串謀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提供利益予他人,指二人分別涉嫌在上述期間,以相同目的向上述36人中的17名人士及6名人士各提供1000元。

另一項串謀控罪的被告為李為民、楊耀鴻、潘秀芳及王宣麗。控罪指4人涉嫌於2016年4月12日至7月16日期間,一同串謀和與的總另一名文員串謀詐騙選舉事務處,即不誠實地:

(i) 輸入240名人士的虛假專業資格及學歷資料,向IEEE申請成為正式會員並完成申請;

(ii) 憑著該些人士所取得的IEEE會員身分,向選舉事務處申請或致使向選舉事務處申請登記成為資訊科技界選民;以及

(iii) 致使和誘使選舉事務處職員批准有關申請,並將該些人士載入2016年資訊科技界的臨時選民登記冊及正式選民登記冊內,使他們有權在資訊科技界選舉中投票。

其他6項控罪指雷亞福、雷偉芳、雷麗芳、雷麗梅、雷敬賢及陳琪南分別涉嫌於或約於2016年5月21日,在該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無合理辯解而接受1000元作為他們投票予某候選人的誘因。

另外3項控罪指陳永鏗、郭家健及林澤謙分別涉嫌於或約於2016年5月22日以相同目的接受850元。

餘下一項控罪指吳嘉浩涉嫌於或約於2016年5月22日以相同目的接受700元。

法庭記者:陳紫君

建立時間12:31
更新時間16:47

被告王宣麗。
被告王宣麗。
被告潘秀芳。
被告潘秀芳。

被告陳永鏗(右)。
被告陳永鏗(右)。
被告林澤謙(中)。
被告林澤謙(中)。

被告楊耀鴻(最左)。
被告楊耀鴻(最左)。
被告雷敬賢。
被告雷敬賢。
被告雷亞福。
被告雷亞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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