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立會IT界賄選種票】3名「的總」成員及職員准保釋 押至11月再訊

2019-09-06 11:30

被告李林昌(右)。
被告李林昌(右)。

涉及2016年IT 界的立法會賄選事件,廉署分2宗案件先後起訴17名人士,當中包括一個的士協會的5名理事會成員,控告他們涉嫌參與賄選及種票勾當,致使多名人士以虛假資歷登記成為資訊科技界功能界別的選民,以便他們在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投票予某候選人。第二宗案件為2男1女,包括一名的士司機從業員總會幹事,3人今在區域法院提訊,毋須答辯,串謀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提供利益予他人等控罪,獲准以現金5000元擔保外出,案件押後至11月1日再訊,以待索取法律意見及文件,若離開香港須在離港前24小時及回港後48內通知廉署,並居住在報稱的地址。

3名被告分為47歲李林昌,的士司機及的士司機從業員總會幹事;60歲陳俊成,的士司機;及31歲陳曉彤,接待員,亦為陳俊成的女兒。

3人同被控一項串謀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提供利益予他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1(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串謀控罪指他們涉嫌於2016年4月27日至9月4日期間,一同串謀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在該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無合理辯解而向陳俊成、陳曉彤及陳氏的兩名家庭成員和一名友人提供每人一千元,作為該五人投票予某候選人的誘因。

陳俊成及陳曉彤另各被控一項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接受利益,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1(1)(e)條。

兩項控罪指陳俊成及陳曉彤分別涉嫌於或約於2016年5月21日,在該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無合理辯解而接受1000元作為他們投票予某候選人的誘因。

法庭記者:陳紫君

被告陳俊成(左);被告陳曉彤(右)。
被告陳俊成(左);被告陳曉彤(右)。
三人今在區域法院提訊。 資料圖片
三人今在區域法院提訊。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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