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首認曾用過期催淚彈 警:不會構成更多危險

2019-08-12 19:32

警方下午召開記者會,首次承認曾使用過了「最佳效能期」的催淚彈。
警方下午召開記者會,首次承認曾使用過了「最佳效能期」的催淚彈。

警方下午召開記者會,首次承認曾使用過了「最佳效能期」的催淚彈,但暫時未能掌握確實施放的數量。

警務處助理處長(行動)麥展豪表示,警方在近日的驅散行動中曾使用過了「最佳效能期」的催淚彈,但強調即使過了最佳效能的期限,亦只會影響成功發射催淚彈的機率,不會對公眾構成更多的危險。被問及警方在近日的行動中,已經使用多少枚過期催淚彈,以及最舊的催淚彈過期時間,他回應稱,暫時未能掌握相關數據。

對於前保安局局長李少光在2003年回應立法會議員質詢時,曾表示由於催淚彈有廠方訂明的儲存期限,所以警隊必須按照安全守則購買新的彈藥,以取代即將過期的存貨,有記者質疑為何警方的守則與當年不同,麥展豪說,現階段無法回應相關問題。

麥期後表示,警方會檢視使用過期催淚彈的問題。警務處副處長(行動)鄧炳強在記者會完結前作出承諾,「承諾檢討完成前,不會使用過期催淚彈。」他表示若有需要使用,會在記者會上先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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