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鼓水道撞船案】向律政司索償被拒 上訴得直領航員再申覆核
2019-08-12 16:10
2008年3月龍鼓水道發生撞船意外,烏克蘭補給船與內地大型貨船相撞導致18人罹難,2010年兩名船長和兩名領航員在區域法院受審後被裁定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成,被判囚28個月至36個月不等。其中一名領航員秦華德翌年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刑期。由於秦被錯誤撿控且被羈押28天,分別於2014年和18年向律政司兩度申請賠償,均以失敗告終。秦上周五入稟高等法院,就18年單次的賠償呈請申請司法覆核,指法律政策專員判斷原審法官有沒有犯下嚴重錯誤時,沒有援引凖確的法律原則,故要求法律政策重新審批該申請。
申請人秦華德列律政司法律政策專員為答辯人,申請司法覆核要求對方撤回本年5月拒絕申請的決定,並要求法庭下令對方恢復其申請。
申請人在狀書援引上訴庭判辭,指上訴庭法官裁定原審法官錯判申請人罪成。上訴庭裁定,原審法官忽略了一宗案例,導致法官誤以為申請人對事故有絕對責任。申請人本應不該被檢控,是完全清白,故申請人合符賠償呈請資格,但律政司法律政策專員沒有根據凖確的法律原則,判斷法官所犯的屬「嚴重錯誤」,令其賠償申請不能通過。
法庭記者:蕭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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