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捉16隻鳥獲刑10年半 父;刑重過貪官將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

2019-07-10 11:43

大學生捉16隻鳥獲刑10年半,被指判刑比殺人犯、貪官還要重。(網圖)
大學生捉16隻鳥獲刑10年半,被指判刑比殺人犯、貪官還要重。(網圖)

河南鄭州職業技術學院大一名學生閆嘯天2014年7月和同鄉朋友王亞軍,在河南新鄉輝縣市高莊鄉土樓村先後捉了兩窩小鳥共16隻,分別賣給鄭州、洛陽、輝縣市的商人。經鑒定,16隻小鳥均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閆嘯天因此獲刑10年6個月。此案引發社會廣泛關注,被稱之為「大學生掏鳥案」。他父親閆愛民上訴至省高級人民法院,周一(8日)再次收到駁回申訴通知書。惟閆愛民認為案件有不清晰處,更不滿兒子捉雀鳥竟判得比貪官還重,聲言會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

輝縣市法院2015年在一審判決中指,閆嘯天和朋友在樹林內非法獵捕燕隼12隻,後來又獨自捕捉燕隼2隻及隼形目隼科動物2隻,向鄭州、洛陽的買家出售。其中一名方姓買家在庭審承認犯罪,但他口供中的購買隻數,與檢察機關有明顯出入,「鳥的隻數是多少」、「明知不明知是二級保護動物」等就成為閆嘯天一方的抗辯理據,但未被採納。

二審維持原判後,閆愛民於是向多名司法人員、檢察院公訴人支付賄款,試圖用行賄官員再自首的方式影響判決公正性,繼而推翻判決結果,亦未能如願。

「大學生掏鳥16隻,獲刑10年半。副省長受賄1615萬,獲刑12年。我兒子判的重。」閆愛民表明不服法院作出的駁回申訴通知書,將向最高法院申訴。辯護律師則指案件關鍵在於雀鳥的數量,閆嘯天捕鳥時有很多目擊者,但是法院至今沒有調查核實。

「大學生掏鳥案」在坊間亦曾多次引起爭議,在一審判決後,有媒體以同年審結的黑社會殺人案比較,該案被告甘肅蘭州黑老大黃永新勾結公安,闖入他人住所打傷2人、殺死1人,最後僅入獄5年;反觀閆嘯天出於貪玩誤捉燕隼,卻遭到重判,諷刺國內「百姓生命不如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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