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立會法律顧問再去信保安局 要求澄清法院權力
2019-06-07 15:30
立法會高級助理法律顧問曹志遠再度致函保安局,要求就修訂《逃犯條例》作多點澄清,包括法官是否可考慮在《逃犯條例》無明確交代的其他因素及人權保障,期望局方下周三立法會大會審議條例之前回覆。
曹志遠在信中要求當局澄清,檢查個案是否「錯誤、不公或壓迫」,是否可由法官按《逃犯條例》在交付審判程序中使用,抑或只能由行政長官運用。而在相關程序中,法官能否考慮並不載於《逃犯條例》,以及修例後特別個案移交協議以外的其他因素或有關人權的保障。最後,縱使移交個案滿足到《逃犯條例》的要求,法官是否有剩餘酌情權決定,不作移交。
曹志遠又在信中引用以往案例,指出行政長官不解釋移交逃犯的行政命令,是慣常做法。立法機關亦無要求特首解釋原因,同時在普通法中,也無列明政府有相關義務。因此,曹要求局方澄清,法律有否要求行政長官解釋移交決定。
曹又按此要求局方澄清司法覆核權,法庭在處理特首決定移交的司法覆核時,是否不能檢視移交決定的條件;法庭亦可否考慮,並不載於《逃犯條例》及修例後特別個案移交協議內的其他因素或與人權相關等保障。
曹志遠又要求當局澄清,行政長官以及法庭在考慮移交問題時,會否考慮起訴罪行的時效。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認為,曹志遠提問責無旁貸,因為現時條文未寫明法庭的權力,但政府不停表示法庭有把關的能力,乃有誤導之嫌。
關鍵字
最新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