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特務或救民運人士會否被移交 法律專員:政府不會單睇身分

2019-06-04 18:02

律政司副國際法律專員林美秀在會上提到美國中情局前僱員斯諾登(小圖)。 資料圖片
律政司副國際法律專員林美秀在會上提到美國中情局前僱員斯諾登(小圖)。 資料圖片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繼續召開特別會議,討論修訂逃犯條例。議員關注政治犯移交的問題,問到如果被移交人士聲稱是特務,會否被當作政治犯,律政司副國際法律專員林美秀表示,要視乎身份、信仰等和罪行的整體關係,不會因為是政治家或特務而不移交。

林美秀在會上提到美國中央情報局前任僱員斯諾登(Edward Snowden),指特區政府在2013年曾接收過美國要求香港移交及逮捕斯諾登的請求,但最終當局未收到補充資料時,斯諾登已經離開香港,不能成功移交。

對於有特務身分的人士是否屬「政治犯」,林美秀回應指,要視乎請求聲稱的罪行,與有關人士的特務身分有甚麼關係,才可決定如何處理,強調不會單單因為某人是特務,便不用被移交。

民主黨林卓廷問及,若內地再出現被視為叛亂的民主運動,香港有組織營救內地人會否被引渡。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何詠光表示,移交要符合雙重犯罪原則,窩藏不構成本港刑事罪行,而協助從內地羈押逃脫在香港亦不是罪行。

立法會法律顧問引述法庭判決指,特首不需要判斷請求移交的案件是否已過檢控時效,會上有議員要求政府澄清,林美秀表示,雖然法律沒規定行政機關要考慮起訴時效,但如果申訴人認為會因為起訴時效而得不到公平審訊,法庭有空間考慮是否引致不公義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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