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尿急台女借廁所保安管委反報警 判賠精神創傷

2019-06-04 15:17

台灣女子尿急借廁所被拒,保安及管委會反報警。網上圖片
台灣女子尿急借廁所被拒,保安及管委會反報警。網上圖片

台灣一名姓許初中女生在居住大樓的圖書館學習時,因一時尿急欲就近借用辦公室廁所,卻遭姓王保安經理及社區管理委員會姓陳主委拒絕,2人還報警處理,事後成為鄰居茶餘飯後的話題,女子指控2人侵害名譽、尊嚴,提出民事索償精神慰撫金、醫藥費等;法官裁定2人所為造成女子精神痛苦,需賠償4萬元新台幣(約9972港元)精神慰撫金。

女子指控,她是該社區住戶,父母固定繳納大樓管理費,去年2月24日晚間,她在社區1樓圖書館看書,因尿急就近向1樓大廳的辦公室借用廁所,卻遭經理禁止借用,要求她搭電梯至其他樓層如廁。

女子指出,當時她肚痛到全身蜷縮、冒冷汗,一再向經理哀求仍遭拒絕,也不願協助通知家人或叫救護車,反而打電話通知主委,由於主委與女子父母素有積怨,故意指使經理禁止讓她如廁,要求立即報警,直到女子父母抵達時,女子因頭痛劇烈無法站穩,肚子痛到快暈倒。

女子認為,事件嚴重影響她和家人的名譽、尊嚴,導致心理受挫,需至學校輔導室心理輔導,並至肝膽腸胃科就醫治療,父母還為此帶她出國散心,憤而向保安公司、經理及主委索償醫藥費、精神慰撫金、旅費等44萬餘元新台幣。

經理及主委反駁,大廳辦公室屬於公務區域,是物管人員作業範圍,存放住戶個人資料,為避免物管人員工作遭干擾,住戶個人資料外洩,若非公務原因任何人都不得入內,這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範的管理決議,並無違反規約或法律規定。

審理時,前主委出面作證,該廁所屬於公共設施,過往住戶有需要時隨時可外借,從無禁止一說;法官裁定保安及主委毫無相關依據禁止住戶使用1樓廁所,造成女子身心受損,需賠償女子4萬餘元的精神慰撫金,旅費、醫藥費等則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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