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李家超:人權保障不寫入條文為預留靈活性

2019-06-02 14:16

李家超指移交安排經過嚴格過程,按照內地法律條文有人權保障。
李家超指移交安排經過嚴格過程,按照內地法律條文有人權保障。

政府就修訂《逃犯條例》提出改動,移交要求必須由提出地的中央機關提出,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未有具體回應,台灣方面是由哪個中央機關部門處理台灣殺人案,只是說要透過平台商討。

政府再提出讓步,將移交逃犯的刑期門檻增至7年。被質疑會否令性罪行等難以處理,李家超解釋,政府要考慮平衡點,修例後本港由完全不能處理移交逃犯,到可以處理最嚴重的罪行,已經有進步。

至於啟動移交前會視乎情況在移交協議內,要求請求方要有公開審訊,可選擇律師、無罪假定等,但不會在條文寫明。李家超解釋,不加入法律條文是要保持靈活性。

李家超舉例,港府向某一個國家說一定要無罪假設,對方展示法例給港府看,說對方已是無罪假設,質疑這個條款是否一定要寫進去,對方說如果港府寫就覺得不太適合,所以要靈活處理。

對於社會擔心內地在人權保障不足,李家超指移交安排經過嚴格過程,按照內地法律條文,疑犯被捕後當地法院要在一定時間內通知疑犯家屬,相信符合人權保障。李家超指出,現在移交的37個罪類裏面,在內地法律條文都是公開審訊,都有法律允許有律師代表。

李家超解釋逃犯條例修訂
李家超解釋逃犯條例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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