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下令剔除4條違憲性罪行條文 另3條文需作補救解釋

2019-05-30 16:55

「彩虹行動」發言人陳諾爾今午到高等法院領取判詞。
「彩虹行動」發言人陳諾爾今午到高等法院領取判詞。

性小眾倡權組織「彩虹行動」男義工前年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刑事罪行條例》中7項性罪行條文歧視男同性戀者,抵觸《基本法》和《人權法》。案件去年在高院審理時,律政司一方同意其中4條違憲,但法庭應對其餘3條作補救解釋,而非直接廢除法例,以免出現「法律真空」。

法官今午頒下判詞,裁定申請人勝訴,下令剔除其中4項違憲條文,但接納律政司建議,對3項受爭議條文作補救解釋。由於申請人勝訴,律政司須向申請人支付訟費。

法官區慶祥認同申請人陳辭,上述4項不受爭議的條文全都單單針對男同性戀者的非法性行為,卻無相應對條文針對異性戀或女同性戀者,對男同志構成歧視。區官宣布該些條文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保障人人平等的條文,並下令剔除。

另一方面,區官接納律政司對3項受爭議條文的補救解釋建議,強調法庭有責任在可行的情況下對現行法例作補救解釋,以減少干預立法機關工作。律政司的建議解釋既無更改法例原意,又無變相另立新法,法庭因此採納建議。

申請人楊柱永入稟挑戰的7項條文,包括《刑事罪行條例》第118C條、第118G條、第118H條、第118I條、第118J(1)條、第118K條及第141(c)條,其中第118條的G、H、J(1)及K項不受爭議。

法庭記者:黃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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