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回覆立會法律顧問 保安局:條例不含中國其他部分非刻意剔除

2019-05-15 17:41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 資料圖片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 資料圖片

立法會高級助理法律顧問曹志遠早前致函保安局,列出逾20條問題要求保安局澄清,包括現行法例,單次移交、經立法會啟動,當年稱是「補足」長期協議,為何現在變得不可行?保安局回覆指,回歸前訂立的《逃犯條例》,目的是將港英年代沿用的引渡法例本地化,當時本地化的安排不包括中國在內,而不是刻意剔除中國任何其他部分,今次修例建議絕非為個別司法管轄區而設。

保安局的回覆共有94頁,有逾萬字。保安局解釋,《逃犯條例》旨在把港英年代沿用的引渡法例作本地化立法,「《逃犯條例》不適用於香港特區與中國任何其他部分之間的移交逃犯安排,反映當時被本地化的安排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內,而不是將中國任何其他部分在法例本地化時刻意剔除」。

保安局表示,本港與中國內地訂立長期移交協定,依然屬於重要政策目標,但當中有很多細節需要逐一考慮和達成共識,需時與內地磋商,今次提出修例建議時,亦要確保建議不會對已簽訂的長期移交逃犯協定,造成影響。政府盡量採納有理有據、減少社會疑慮的建議,認為部分意見,主要源於不太了解雙重犯罪的原則和罪行涵蓋的範圍,或不熟悉《逃犯條例》的內容和操作。

局方重申,目前由立法會制訂移交的法律框架,行政機關及法庭執行移交個案,修例建議沒有改變法律框架,修例建議亦沒有牴觸《基本法》64條有關特區政府對立法會負責的條文,認為條文意思是指行政機關要執行立法會通過並生效的法律。

對於法律顧問要求政府澄清,由特首發出證明書作移交程序做法,會否受限於司法覆核挑戰,保安局表示,有關安排參考了英國和加拿大做法,重申以特首發出證明書代替附屬法例,目的是為了可在不驚動逃犯或公開披露個案細節情况下,把案件以個案形式的移交程序提交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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