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回覆立会法律顾问 保安局:条例不含中国其他部分非刻意剔除

2019-05-15 17:41

保安局局长李家超。 资料图片
保安局局长李家超。 资料图片

立法会高级助理法律顾问曹志远早前致函保安局,列出逾20条问题要求保安局澄清,包括现行法例,单次移交、经立法会启动,当年称是「补足」长期协议,为何现在变得不可行?保安局回覆指,回归前订立的《逃犯条例》,目的是将港英年代沿用的引渡法例本地化,当时本地化的安排不包括中国在内,而不是刻意剔除中国任何其他部分,今次修例建议绝非为个别司法管辖区而设。

保安局的回覆共有94页,有逾万字。保安局解释,《逃犯条例》旨在把港英年代沿用的引渡法例作本地化立法,「《逃犯条例》不适用于香港特区与中国任何其他部分之间的移交逃犯安排,反映当时被本地化的安排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内,而不是将中国任何其他部分在法例本地化时刻意剔除」。

保安局表示,本港与中国内地订立长期移交协定,依然属于重要政策目标,但当中有很多细节需要逐一考虑和达成共识,需时与内地磋商,今次提出修例建议时,亦要确保建议不会对已签订的长期移交逃犯协定,造成影响。政府尽量采纳有理有据、减少社会疑虑的建议,认为部分意见,主要源于不太了解双重犯罪的原则和罪行涵盖的范围,或不熟悉《逃犯条例》的内容和操作。

局方重申,目前由立法会制订移交的法律框架,行政机关及法庭执行移交个案,修例建议没有改变法律框架,修例建议亦没有抵触《基本法》64条有关特区政府对立法会负责的条文,认为条文意思是指行政机关要执行立法会通过并生效的法律。

对于法律顾问要求政府澄清,由特首发出证明书作移交程序做法,会否受限于司法覆核挑战,保安局表示,有关安排参考了英国和加拿大做法,重申以特首发出证明书代替附属法例,目的是为了可在不惊动逃犯或公开披露个案细节情况下,把案件以个案形式的移交程序提交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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