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助」向追犯警擲水樽罪成

2021-01-13 00:00

被告李梓豪(撐傘者)罪成。
被告李梓豪(撐傘者)罪成。

(星島日報報道)前年「七二一事件」三個月元朗紀念活動群眾聚集期間,二十四歲區議員助理向追捕疑犯的警員投擲水樽並疑管有雷射筆被控三罪。裁判官梁雅忻昨指出片段顯示被告曾投擲水樽並拉起倒地女疑犯,阻礙督察追捕,故裁定被告阻礙公職人員罪成。梁官另認為案中兩名警員證供誇大,被告被制服時沒有明顯掙扎,證據不足以穩妥地推斷被告當時右手握住或管有涉案雷射筆,遂裁定其抗拒公職人員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脫。梁官強調被告審訊後定罪,證據清晰,明言一般判處即時監禁,「阻嚇性係好重要考慮」,遂押後判刑至本月二十六日以待索取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柙看管。

梁官指,多條片段顯示督察一九三四八追捕女疑犯時,被告李梓豪轉身右手向後投擲,有水樽跌在地上,與督察供詞脗合。片段又顯示督察其後捉住女疑犯背囊致對方倒地,被告停步回頭拉起女疑犯使其逃脫,故裁定被告阻礙公職人員罪成。

梁官又根據片段反駁另外兩名警員,被告被制服為時僅數秒,並無如警員供稱「典來典去」、右手用雷射筆照射警員。梁官認為被告行為或出於自然反應,故裁定抗拒公職人員罪脫。梁官再指由於關鍵的兩名警員供詞誇大,雷射筆或許本來已在地上,裁定被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脫。

辯方求情指被告現為屯門區議員張可森助理,張形容被告善良正直,關心基層市民生活,在台助僑生適應生活,前年實習時從事幼兒工作,回饋社會。而案中被告身上無示威物品,在混亂社會環境中犯案與本性不符。

案件編號:屯門刑事二〇七九——二〇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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