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撤黎智英保釋 曾鈺成:《國安法》增保釋門檻

2021-02-19 19:00

曾鈺成,表示法庭不批准黎智英保釋申請,關鍵在於國安法第42條第二款。資料圖片
曾鈺成,表示法庭不批准黎智英保釋申請,關鍵在於國安法第42條第二款。資料圖片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港區國安法》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一度獲高等法院批出保釋,律政司上訴至終審法院獲判得直,被撤銷保釋。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在《灼見名家》訪問時指,法庭不批准黎智英保釋申請,關鍵在於《港區國安法》第42條中:「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由此可見,《港區國安法》對原有保釋制度有嚴格門檻要求,清楚釐定《國安法》在港實施的憲政基礎,終審法院對《國安法》有關條文無覆核權。

曾鈺成又指,終審法院亦裁定《國安法》第42條第二款其實是對「有利於保釋的假定之一般規則,衍生出特別例外的情況,為保釋申請加入嚴格的門檻要求」。曾鈺成解釋指,根據終審法院的判決,《國安法》42條是為保釋制度增加新的條件和門檻,法官在處理保釋申請時,首先要處理42條的門檻,而《刑事程序訴訟條例》是法官衡量的第二步。

片段獲《灼見名家》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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