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院撤黎智英保释 曾钰成:《国安法》增保释门槛

2021-02-19 19:00

曾钰成,表示法庭不批准黎智英保释申请,关键在于国安法第42条第二款。资料图片
曾钰成,表示法庭不批准黎智英保释申请,关键在于国安法第42条第二款。资料图片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被控《港区国安法》的「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一度获高等法院批出保释,律政司上诉至终审法院获判得直,被撤销保释。立法会前主席曾钰成在《灼见名家》访问时指,法庭不批准黎智英保释申请,关键在于《港区国安法》第42条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由此可见,《港区国安法》对原有保释制度有严格门槛要求,清楚厘定《国安法》在港实施的宪政基础,终审法院对《国安法》有关条文无覆核权。

曾钰成又指,终审法院亦裁定《国安法》第42条第二款其实是对「有利于保释的假定之一般规则,衍生出特别例外的情况,为保释申请加入严格的门槛要求」。曾钰成解释指,根据终审法院的判决,《国安法》42条是为保释制度增加新的条件和门槛,法官在处理保释申请时,首先要处理42条的门槛,而《刑事程序诉讼条例》是法官衡量的第二步。

片段获《灼见名家》授权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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