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棋盤】《國安法》宣誓規定或涵蓋現職公僕
2020-09-25 07:31
公務員宣誓諮詢會日前舉行,據悉會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聶德權曾透露,要求所有公務員都需要宣誓或簽署文件,當中下月起先要求七月新入職人員簽文件,拒簽者不獲聘用。據了解,不少工會當日聽完聶德權的解釋及回應後,仍然抱有疑問及憂慮,並會盡快按會員關注再向局方提交意見。
綜合各工會反應,公務員對宣誓存有四大疑問。第一,若拒絕宣誓及簽署文件將面對甚麼後果與罰則?第二是違誓的標準,何謂不效忠、不擁護?不宣誓是否會等如不效忠?第三,若被指違誓,由哪一方負責處理判決程序?第四,若被判違誓將有甚麼罰則?
消息人士指,當局打算要求所有現職人員都要宣誓或簽署文件確認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有關安排仍在諮詢律政司意見,未有確實時間表。
根據《港區國安法》第六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因此若拒絕宣誓便可視作違反《國安法》第六條,換言之,公務員沒有選擇拒絕的餘地。
不過亦有公務員質疑,條例指明「就任公職時」,現任公務員早已就職,有甚麼理據要他們重新就職宣誓?據知情人士表示,《國安法》是全國性法律,條文解釋未必同一般理解相同。據悉,政府已就如何定義第六條含義諮詢法律意見,以確定第六條的宣誓規定是否涵蓋現職公務員。至於如何界定違反誓言,據悉,當局無打算羅列各種違誓的行為準則,認為要視乎具體情況而定。
不過,一旦違誓,相信革職難免。根據《國安法》第三十五條,任何人經法院判決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即喪失作為出任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公職的資格;曾經宣誓或者聲明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府官員及公務人員即時喪失該等職務,並喪失出任上述職務的資格。而條例規定資格或者職務的喪失,由負責公職任免的機構宣布。
有公務員評估,政府規定宣誓後,若拒絕合作或引致數個後果,包括可能會違法、無法升遷、被勸退,甚至被革職,但不能有任何行動表達不滿。新公務員工會主席顏武周指,公務員及工會在此議題上無行動可言,因《國安法》寫明不受司法覆核挑戰,堵截了法律上的途徑;工會不能發起罷工反對第六條列明的宣誓,否則是違反《國安法》;而基於港府頒布限聚令,目前工會亦不能發起遊行請願表達訴求。他分析,公務員最終只能等待政府推出宣誓內容及安排,個人判斷是否合理,從而決定會否繼續留任,他希望當局以較溫和方式推行,盡力挽留人才。
杜良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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