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士的點評|明目張膽地干預選舉的下場
2022-04-27 08:38
先看看當日發生甚麼事。
控方公佈案情指,二○一六年立法會選舉,戴、葉、石三人均非候選人或任何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同年四月十三日戴耀廷向傳媒介紹「雷動計劃」,指反對派選民不應投票予低勝算候選人,而應考慮投票予高勝算的反對派候選人。他打算招攬約二十萬名選民透過中央電子系統「雷動聲吶」協調,識別有勝算反對派候選人,另再計劃招攬五萬名選民為「雷霆救兵」,在最後階段依計劃指示投票,以確保立法會反對派陣營議席過半,「踢走保皇黨」。
同年八月九日,他們在《明報》和《蘋果日報》分別刊登了題為「對抗政治操控參與策略投票」的半版廣告,宣傳雷動計劃。兩報九月二日再刊登題為「為時未晚策略投票」的全版廣告促請讀者依計行事;兩日後再登出題為「終極對決!踢走保皇!」的全版廣告,促請讀者呼籲家人朋友參與。根據廣告定單顯示,雞蛋同盟為六個廣告分別支付了二萬五千元、二萬九千零四十元、十萬零四千五百元及九萬五千元,由葉、石簽發支票予兩報。雞蛋同盟自二○一七年起停止營運。
如今戴耀廷承認控罪,可以分幾個層次來分析。
第一,認罪的原因。一般刑事控罪的被告如果估計案中罪證確鑿,自己即使再打官司都很難脫身,敗訴機會很大,為節省訴訟費,以及希望獲得減刑,就會選擇認罪。被告認罪最高可獲減刑三分之一,所以認罪是減刑的有效策略。
第二,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罪,是比較直接的罪名。由於選舉中有開支限制,候選人刊登選舉廣告全部都要申報開支,選舉開支不能超額。為防止候選人試圖繞過選舉開支限制,找第三者刊登選舉廣告,表面上廣告好像和自己無關,實際上廣告就支持自己選舉,所以選舉法例中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罪,就是特別針對一些第三方刊登選舉廣告,若未經候選人同意刊登,就是非法行為。所以選舉期間千萬不要自己付費在報章或網上登廣告支持個別候選人,否則很容易墮入法網。
由於戴耀廷等人,1)刊登了廣告;2)廣告既宣揚某一些策略投票的方式,為所謂「雷動計劃」中「勝算高的(反對派)候選人」拉票,其性質就是選舉廣告。即使戴耀廷不認罪,亦很難打得甩。
第三,干預選舉的動機昭然若揭。撇開政府只是針對具體的刊登廣告「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罪」提起公訴,戴耀廷等人做的事情,範圍遠大於刊登一個選舉廣告,他們根本是透過雷動計劃,既吸納資金,亦操控選舉結果,為他們支持的高勝算的反對派候選人拉票、配票,主要不是打壓建制派候選人,而是要打壓一些新晉的反對派候選人。
在戴耀廷搞雷動計劃時,已經有不少人批評是赤裸裸干預選舉的行為,特別是對新晉的反對派候選人不公平。
過去十年,在本地政治不斷升溫的瘋狂歲月,部份政治組織無視法律規範,亦不理選舉的公平性,大力透過群眾式的政治行為,公然干預選舉。今次戴耀廷認罪,可以說為這種行為敲響警鐘,任何人做事都要符合法律,不是掛起理想的招牌,就完全無視法律的規管,胡作非為。
編者按:盧永雄先生因個人事務,請假個多月,期間由《巴士的報》總編輯李彤撰寫《巴士的點評》。
全文刊《頭條日報》專欄「巴士的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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