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追擊】江樂士指倘涉威脅顛覆政權 策劃者難逃刑責

2021-01-08 04:09

  (星島日報報道)民主派去年舉辦初選,其中五十三人被指違反《港區國安法》,涉嫌顛覆國家政權被捕。根據條例,起訴方須證實眾民主派人士透過「非法手段」達到顛覆政權的目標。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相信,警方正在循「攬炒十步」計畫方向調查,只要證據反映計畫牽涉使用威脅、或任何非法手段去顛覆政權,相信策劃者難逃刑責。資深大律師清洪認為,定罪關鍵在於律政司是否有充分證據反映他們在共同協作下顛覆香港政權。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指,拘捕和起訴的門檻不同,警方可以根據合理懷疑作拘捕,但律政司須認為案件有可觀機會構成定罪方會提出起訴。而控方須同時證實嫌疑人干犯非法行為,和他們的非法意圖。律政司在以上兩方向認為舉證足以滿足定罪要求方會提出起訴。根據其中一名被捕者戴耀廷的「攬炒十步」計畫,他曾公開發表文章,意圖透過初選癱瘓議會,最後達致西方國家制裁中國的結果。

  江樂士認為,警方著眼點是在乎計畫是否意圖操控暴動等破壞行為,去干預甚至癱瘓政府運作。倘最終證據反映「攬炒十步」計畫牽涉使用威脅或任何非法手段去顛覆政權,相信策劃者難逃刑責,至於其他參與者若在接受查問時承認知道計畫來龍去脈,也許同樣觸犯《國安法》。

  資深大律師清洪昨回應本報查詢時稱,在《普通法》制度下,企圖犯案與實際干犯罪行一樣嚴重,當法庭裁定同謀之間有協議去共同犯罪,已足以構成定罪,不一定是要等到犯罪計畫得以實行,各參與者才須負刑責。故此,在本案中定罪關鍵在於是否有充分證據證明五十三位參與者有共同協議,串謀顛覆政權。控方也須根據法庭對《國安法》下「顛覆」一詞的法律定義,去證明他們的行為和手段是非法的。而串謀犯案可以是長期持續的行為,參與者可以隨時決定加入或離開合作計畫,他們不必認識對方。他認為另一項定罪元素,是眾被捕者在去年七月《國安法》生效後,是否仍然按原定計畫去達到顛覆政權的目的。

  女大律師龔靜儀則認為,雖然任何人均有權做任何事,但當其作為是為了達到一個非法目的,該作為便淪為一個「非法手段」,《國安法》限制任何人在行使憲法權利和自由期間,去散播「港獨」或顛覆政權,個人權利和自由絕對不能凌駕在「國家安全」之上,例如有人透過遊行示威,實去包圍政府總部,致癱瘓特區政權機關的正常運作,這些手段便有機會構成《港區國安法》中所說的「非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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