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SE備戰公民科|4.15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 《國安法》維護穩定
2024-04-12 14:00
下周一是「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也是總體國家安全觀10周年。2014年4月15日,國家主席習近平召開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提出總體國家安全觀。維護國家安全是國民應有責任與義務,身為中國國民和香港居民,我們能為國家、社區作出貢獻,與同胞互相幫忙是我們的光榮和義務。
立法維護國家安全
2015年7月1日,第12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5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將每年4月15日確定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
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旨在提高全民國家安全意識,營造維護國家安全的濃厚氛圍,增強防範和抵禦安全風險的能力,同時令巿民認識國家《憲法》、《基本法》和國家安全,培養國民身份認同。
2020年,中央政府從國家層面制定《香港國安法》,有效地止暴制亂,堵塞香港在國家安全法律方面多年來的真空。
全國人民共同責任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香港享有高度自治,同時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是香港特區的憲制責任,亦是香港市民的義務。
國家穩定繁榮,領土和主權完整和安全,人民的生活就能安定。國家安全與每一個國民都息息相關,國家不穩定,社會、經濟、教育、醫療、科技等各範疇都難以發展。所以作為國民,必須要維護國家安全,拒絕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遇到任何觸犯國家安全的行為,必須馬上舉報。大家並肩而行,努力維護國家的繁榮穩定。
紀律部隊開放日加深認識
為響應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今年6大紀律部隊及2個輔助部隊,即警察學院、懲教學院、海關學院、入境事務學院、飛行服務隊啟德分部、消防及救護學院、民眾安全服務隊總部及醫療輔助隊總部,破天荒同時於剛過的周末(13、14日)舉行開放日,以加深市民對各部隊的認識,及了解它們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和成果。
4類危害國家安全罪行
按照《香港國安法》,中央政府在港成立「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作為負責維護國安的駐港機構。《香港國安法》中所列明的4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包括「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任何人士干犯《國安法》的罪行,簡單來說,刑罰主要按程度區分:情節比較輕的,判監3年或以下,嚴重性中等的5年至10年,最嚴重的會直接判無期徒刑。
①分裂國家罪
不時有報道指有人鼓吹「藏獨」、「疆獨」、「台獨」,近年甚至有不法分子高呼「港獨」口號。煽動、協助、教唆、資助以上行為,已經觸犯了「分裂國家罪」。他們試圖把中國的領土從國家分裂出去,破壞國家主權和領土的完整。
《國安法》列明,任何人士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將香港分離祖國、非法改變香港或中國的法律地位、把香港或任何中國領土部分歸外國統治,無論是否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脅,都已觸犯分裂國家罪。
②顛覆國家政權罪
任何人士試圖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任何以非法或武力手段推翻或破壞香港特區政府、中央政府、中國的根本制度,干擾、阻撓、破壞政府機關,攻擊政府場所的行為,就是干犯了「顛覆國家政權罪」。此外,製造仇恨、造謠、誹謗,和所有其他企圖令國家政權無法正常運作的,也屬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協助、教唆、資助以上行為,同屬犯罪。
③恐怖活動罪
《國安法》已清晰列明,為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或者恐怖活動的實施提供培訓、武器、訊息、資金、物資、勞務、運輸、技術,或者場所等支持、協助、便利,都觸犯「恐怖活動罪」。製造、非法管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以及以其他形式準備實施恐怖活動,亦屬違法。另外,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都屬犯罪。以上述嚴重暴力行徑威嚇公眾,危害公眾健康安全,藉此實現政治主張,亦屬犯罪。
④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任何人士為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或人員去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情報,即屬犯罪。此外,若有人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去實施或串謀實施,直接或間接接受外國或境外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以其他形式支援以下5種行為,已觸犯了勾結外國勢力罪。5種行動包括:
(一)對中國發動戰爭,危害國家主權、統一及領土完整;
(二)嚴重干擾國家或香港推行、執行法律或政策;
(三)操縱、破壞香港選舉;
(四)對香港或中國實行制裁、封鎖或採取敵對行動;
(五)以各種非法手段煽動或分化香港人,令其憎恨香港政府或中央政府,造成嚴重後果。
文:本報記者 圖:星島圖片庫、網上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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