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勞笑鳳生前感激官母照顧

2024-12-06 00:00

本案原告、死者勞笑鳳長女麥銀娣。
本案原告、死者勞笑鳳長女麥銀娣。

藝人官恩娜家族爆發爭產戰,官母及3名姨母就已故外婆勞笑鳳的遺產繼承出現糾紛。勞笑鳳曾立遺囑將遺產全數贈予「契仔」馮明業及官母,惟3名姨母質疑「契仔」連同官家合謀奪取財產,入稟要求法庭裁定遺囑無效。辯方昨於高等法院結案陳詞,稱勞生前感激被告的照顧,亦未曾作出投訴及透露受不當影響,惟主審法官陳嘉信質疑勞生前是否自願向官恩娜兄長官仲銘給予逾3800萬元款項。

代表被告馮明業的大律師杜中結案陳詞指,死者勞笑鳳於2011年進行手術前,能獨自生活,其生活能力沒有理由會突然下降,致無法應付日常的程度。另原告曾提及馮與勞的日常溝通或存在不當影響(undue influence),馮或在生活中提及「你的女兒拋棄你,我才是真正關心及照護你的人」等相關內容,惟辯方認為勞若確實受到影響,她必定會向他人提及。勞於2012年至2014年間,曾與女兒麥銀麗及胞妹勞金鳳有過私人對話,惟勞從未提過存在不當影響的問題。

另代表麥銀麗的黃承德大律師陳詞稱,原告一方曾投訴遭阻止與母親見面,及稱麥銀麗曾拒絕讓勞使用手機。辯方反駁勞因覺已有被告陪伴,而不願使用手機,勞亦可以向工人及馮取電話手機,且勞金鳳一直能夠與她保持聯絡及見面。
麥銀麗未對原告下「逐客令」

辯方另指,麥銀麗沒有對原告們下「逐客令」,不然也不會出現原告們與勞的兩次會面。

辯方續稱,原告們與勞的第二次見面,是為了在麥銀麗不在的情況下,了解勞當時是否經歷難過或傷心的時刻,惟她們在咖啡廳單獨地及將勞與麥銀麗分開的情況下會面時,原告們沒有聽到任何關於對麥銀麗的投訴。

大律師黃承德引述原告一方提及,被告與勞的關係中或存在權力依賴,照顧者容易掌握受照顧者的主導權,惟辯方認為勞實際上是在接受被告的恩惠,勞就着被告對其照顧感到開心及感激,認為原告一方在沒有證據顯示存在不當影響的情況下作出該指控極其不公平。

本案3名原告為死者勞笑鳳長女麥銀娣、三女麥麗萍及么女麥美華,兩名被告為勞笑鳳次女、官恩娜母親麥銀麗,以及麥銀麗的男性好友、勞笑鳳「契仔」馮明業。

案件編號:HCAP 37/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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