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察向社工索償 官判賠44.6萬
2024-11-12 00:00
2019年6月9日,男督察於立法會外驅散示威者期間,遭33歲男社工腳踢頭部,眼角受傷;男社工事後承認襲警等罪判囚4個月。男督察前年入稟向男社工索償至少20萬元,在對方缺席下勝訴。法官羅麗萍昨於區域法院評核賠償額為44.6萬元,指示威者惡毒猖狂加劇情感傷害,加批10萬元懲罰性賠償;原告告假7個多月期間,雖然獲支全額薪金,惟未能加班工作喪失加班津貼,再批出14萬元加班津貼賠償。
原告曾志安,被告丘子樂。入稟狀指,2019年6月10日凌晨約12時19分,被告連同其他人,在立法會公眾活動區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原告,而使他蒙受損失。
批14萬加班賠償及深圳醫療費
原告告假7個多月期間,雖然獲支全額薪金,惟未能加班工作,喪失紀律部隊加班津貼,考慮到其隊員在示威浪潮期間,每月各自加班了75至130小時,平均每人每月105小時,每小時津貼為174元,7個多月加班津貼總額約為14萬元。羅官遂再批出14萬元加班津貼賠償,以及6000元深圳醫療費用,原告合共須賠償44.6萬元,兼付訟費。
於評核賠償額聆訊中,原告呈遞了所駐的機動部隊第一梯隊於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的超時工作安排,總時數達779小時,指原告因事件受傷,在上述時段未能履行職務。原告供稱當時其職級仍是警員,於2019年6月1日至8日仍在受訓期間,並於6月9日首次正式執行任務。羅官形容「咁唔好彩」,原告首日出勤便遇事受傷。原告續稱,自己直至2020年2月才復工,其後直至同年8月為止,每月約超時工作60至70小時。
羅官問及原告事發時遭一群人毆打的感受,原告供稱,當時他上前拯救倒地同事,但因他本人身穿反光衣,故亦較容易遭人拉跌,其後他被人拳打腳踢,包括遭人腳踢頭部,他當時失去視力,但感覺到有人想搶奪警棍,因足以成為「致命武器」,他憑「求生意志」堅持,直至同事支援;原告稱當時對其生命安全感到「驚恐」。
案件編號:DCPI 175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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