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非在港發生 不觸犯《商品說明條例》
2024-09-26 00:00有律師指,美誠事件涉及利用「香港品牌」進行虛假宣傳,但事件非在港發生,不觸犯本港條例,惟相關企業在內地或已違例。
熟知知識產權的江炳滔律師指,事件存「灰色地帶」,若要構成觸犯《商品說明條例》的失實陳述,該產品必須在香港銷售,「香港的聲譽只是被『利用』作為虛假聲明的材料,本地市民實際上沒有損害;被誤導者不是香港市民,而是中國的消費者。」大律師陸偉雄補充,事件不涉及侵權,除了沒有受害對象,也要能夠量化第三者對本地公司帶來的損失。
有內地的知識產權律師指,部分內地企業會委託專業機構,在港以低成本註冊公司和商標,在銷售時利用「香港品牌」的標籤提升業績。一般而言,若未有在香港作實際商業營運,僅持註冊商標,在內地會被認定是「擁有香港註冊商標的商品」,而非「香港品牌」,消費者有權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懷疑涉虛假宣傳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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